解放前游击队的债务,政府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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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8月,东江游击队向博罗县公庄镇地主黄观荣借了两支步枪一支手枪,250颗子弹,还有1000多斤粮食和两头猪。游击队中队长李汉辉给黄家写了张收据,并注明“打出江山来算账”。
60多年来,这张收据一直保存完好,黄家人一直找机会兑现,却至今无果。1977年黄家人向博罗县民政局申请解决借据之事,但县民政局以“这种情况战争年代很多,现在县里也没钱支付”为由不了了之;2009年黄家人再次找到博罗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以“双方当事人都已不在,只一个人作证不够”为由,将他们挡了回来;今年黄观荣的曾孙黄苏强将借据发到网上求助,他说,现在他们家境贫困,当年给游击队送枪送粮的爷爷体弱多病,希望凭借这张借据,政府能够对他们有所补偿。县民政局表示,国家没有相关政策他们也不知该怎么处理,只能针对黄海洋的家庭情况进行困难救助。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认为,从法律上将,该债务超过20年当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过,游击队长李汉辉给黄光荣开具了借条借了两支步枪一支手枪,250颗子弹,还有1000多斤粮食和两头猪,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游击队长李汉辉的借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有李汉辉所在的政权在承担。“新中国”成立后,“游击队”先后进城建立起新政府,该债权债务转化为政府与黄光荣之间的债权债务。政府有义务替当年的游击队还债甚至要计算利息,这才能体现诚信原则,也是对人民群众支持革命的肯定。就世界范围内,很少有政府国民欠债不还现象,更没有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付义务现象。本案中黄光荣的儿子黄海洋是债权合法继承人,当地政府有义务按照借条约定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付给黄海洋等人,这既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尊重革命光荣传统。“继承革命光荣传统”,需要转化为实际行动。当地县政府完全可以一方面支付债务,另外一方面对该现象进行表彰,成为“拥军爱民”的先进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