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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出售给业主的停车位抵押给他人的律师点评

(2017-06-13 14:49:49)
标签:

开发商将停车位出售给

抵押给他人

律师点评

分类: 法律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认为,小区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独立办不动产权证的停车位,一种是不能独立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停车位。第一种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将所有权出售给业主,也可以将用益物权(使用权)出售给业主;第二种停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将其出售或抵押。本案中开发商将停车位使用权出售给业主,又将使用权抵押给案外公司,抵押权都很难被支持。第一种停车位,使用权已经出售给业主,显然不能再抵押给案外公司,我国法律也对停车场权利抵押担保缺乏明确规定;第二种停车位,开发商不能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停车位出售给业主,更不能抵押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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