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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无奈:内心确信其有罪当如何?

(2017-05-26 09:00:10)
标签:

伦理道德

职业道德

分类: 文集

有网友问我,是否遇到过心理难关,那就是当事人明明有罪却被自己辩护成无罪或者明知其有重罪却辩成了轻罪?辩护律师职业道德与伦理道德不能衡平时,辩护律师就面临着心理煎熬

客观事实只有“上帝”知道,办案人员与律师只知道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仅需要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去举证,而且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去取证与举证。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只能根据侦查机关的取证与公诉机关的举证来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由于侦查能力的限制以及侦查条件的约束,证据材料与法律事实之间总会存在出去,更遑论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

许多案件律师“内心确信”被告人是“有罪”甚至“重罪”,但侦查机关的取证存在疏漏与不足、公诉机关的举证存在欠缺,就有可能出现“放纵罪犯”或者“放纵重罪”的实际情况。当然,这种漏洞与欠缺,只有高明的辩护律师可以发现。我经常说辩护律师最值钱的不是他的文笔也不是他的口才,而是他的眼光,能够象令狐公子一样一眼就看出对方的破绽

2012年我曾代理过叶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死猪肉2.65万公斤)案,被告人也承认实际重量不止这个数据,就因为侦查机关没有称重笔录而被我否定。2015年我代理了邱某受贿案,被告人在反贪部门也承认有接受贿赂,就因为反贪部门因此过于大意忽视了非言辞证据的调查取证与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导致被告人集体翻供后公诉机关只好撤回起诉。2017年王某制造毒品500多公斤案,就是因为没有直接证据王某是制毒师傅而二审改判死缓。其实这些案件无论是辩护人还是公诉人甚至主审法官根据经验都“内心确信”被告人并非无辜,只是因为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存在疏漏被辩护律师“绝杀”。我将其解释为,辩护律师对检察院狠一点,检察院就会对侦查机关紧一点,侦查机关办案就是认真一点,法院判决就会公平公正一点,中国法治建设就会进步一定

当然,辩护律师对于“内心确信”被告人是“犯罪老手”时,其辩护应当适当留有余地。“打赢该赢的官司”,而不是任何官司都要打赢。我的拍档接到一桩强奸案件,被告人也承认自己有强奸而且是应用上下级关系强奸,但侦查机关过于疏忽导致关键证据不足。这位律师就采取“这种方式”,被告人认罪而辩护律师认为是强奸未遂。法院以强奸未遂作出几个月的判决,即明显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又照顾了受害者情绪。一些强奸案,施害人将避孕套用马桶冲走,很容易“毁灭关键证据”。侦查机关对DNA检查过于依赖,导致强奸案一旦被告人矢口否认或者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很容易陷入困境。

辩护律师内心确信被告人有罪时,可以采取“无罪辩护”策略,但此时“无罪辩护”应该是“战术手段”而不是“战略目标”,其目的在于争取轻罪判决而不是帮其洗白。辩辩护律师也受到伦理道德约束,一个没有原则立场的辩护律师,一个颠倒黑白的辩护律师,对刑事行业的发展而言是一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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