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安平律师:违反公序良俗的商业字号应该纠正
(2017-04-25 07: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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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公司法》第五条的尊重公序良俗原则与遵守社会公德原则。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条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与“不得违反法律”相并列额,将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某投资实业公司将有违公诉良俗原则与社会道德原则的名称作为商业字号,应当被纠正。当年老北京名称改造时,也是将一些有违公序良俗的街道名称予以改造,例如粪场胡同改名为奋章胡同,屎壳郎胡同改名为时刻亮胡同,棺材园上街改名为官菜园上街,甚至大名鼎鼎的中关村也是清末编制地图时将太监坟场的“中官坟”更名而来。这种去俗存雅的改名,使得北京城保留着文化底蕴,又避免粗俗。“名不正则言不顺”,汉字作为世界上最流行的象形文字,字形字义的优美可意会更可言传,因此名称选定需要“达雅”。一些奇葩的商业字号违反公序良俗,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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