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强人所难,河南误采兰花的农民秦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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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河南法制报三门峡讯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秘书长余安平律师认为,“法律不强人所难”,秦某应当无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秦某必须“明知”其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野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作为公诉机关,不仅要举证该“野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且需要举证秦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否则只能撤回起诉,或法院判处无罪。
秦某作为普通农民,显然不清楚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从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来看,秦某显然无法“明知”该“野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误采”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需要考虑行为人认真水平。秦某不是植物学专业人士,也没有接受相应的培训,如何能够让他有效判断田边的“野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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