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秘书长余安平律师认为,运输假烟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运输人是否“明知”是假烟。本案中,被告人阿君发现其运输的货物是假烟并向货主求证属实,其明知是假烟继续运输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阿君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截获,并没有运输到目的地,属于犯罪未遂。因此,龙门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对其作出判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本罪构成要件。如果阿君并不知情运输的货物是假烟,也没有收取超额运输费用,更没有采取规避执法部门检查等掩饰措施,则阿君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阿君一旦知道所运输的货物是假烟,则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警才能有效规避自己的刑事法律风险。此外,运输人员应该拒绝运输来历不明的货物,拒绝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拒绝运输需要采取规避执法部门检查措施的货物,这些货物极有可能是违禁品,运输人员很容易被司法实践理解为“明知”而变成共犯。
——《东江时报》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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