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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应该附条件合法化

(2017-03-28 08:49:30)
标签:

高利贷

黑恶势力

法律之外

分类: 法律

    最近于欢刺杀辱母者案在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诸多网友关心法治建设当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些观点只要“言之成理 、持之有据”都应该被肯定,甚至可以作为一次全民普法。当然,“网红”桂公梓、CU检、济南公安官微除外,他们认为老百姓不是无权置啄就是“毛驴撞大巴”,赤裸裸展示他们“公家人”才具有唯一合法发言权的特权地位。本案也引起一些“人民群众”的不满,认为是“高利贷”惹的祸,似乎高利贷就是“威尼斯商人夏洛克”。我则认为,高利贷应该“附条件合法化”,既尊重“民事意思自治”又“保护弱小”。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高利贷”一方面在短期内可以筹集巨额资金帮助借款人“应急”,另一方面会造成借款人巨大利息负担。“高利贷”与“信用卡”其实有类似之处,那就是可以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而不能用于长期风险投资。国家对信用卡逾期不还保护得力,而对高利贷逾期不还却长期保护缺乏甚至采取敌对态度,这就使得诸多短期信贷风险转移到高利贷上。而且,国家法律被高利贷保护不力甚至不去保护,也就使得高利贷只能寻求“自我保护”甚至“黑社会保护”。

    既然高利贷既能够短期内筹措大量资金,又会带来巨大利息负担,那么国家立法就应该对高利贷“附条件合法化”。高利贷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个人生活的小额民事借款,另一种则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大额商事借款。小额民事借款,应该“保护弱者优先”,限制高利贷;大额商事借款,可以“尊重商事主体”,保护高利贷。用于生存生活的民事行为与用于营利牟利的商事行为,理应有所区别。

    只有国家法律介入高利贷特别是保护大额商事借贷行为,债权人才会在出现商事高利贷纠纷时寻求“司法救济”而不是“私力救济”甚至“黑恶势力救济”。只有司法救济全面覆盖各种民间纠纷,才能不给“黑恶势力”生存空间。高利贷不能一禁了之,国家司法资源更不能将高利贷市场拱手交给“黑恶势力”,成全他们的羽翼。这些阵地,法律不去占领,必然会被非法组织占领。高利贷逐渐成为“黑恶势力”垄断领域,并非高利贷与“黑恶势力”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而是法律不能保护高利贷导致高利贷只能寻求“黑恶势力”保护。

    高利贷应该附条件合法化,既是“尊重事实”、“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也是不给“黑恶势力”可趁之机。“存在的即是合理的。合理的必将存在”,对于一种有其合理性的社会现象,国家法律应该引导而不是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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