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在家养病,看到满屏都是“于欢刺杀辱母者案”的评说。基本上法律人分成两拨,以律师为代表的主流意见是抨击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充分注意到于欢杀人是在母亲受辱、警察不理情况下绝望之举,以警察为代表的主流意见则是认为于欢杀人应当重判、法院判决无误。无论是认为法官该重判还是轻判,只要是“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用漫画“毛驴撞大巴”羞辱他人,都应该被尊重。当然,“法理无外乎人情”,从广东许霆盗窃取款机案到天津大妈枪击气球案,从内蒙古贩卖玉米案再到山东刺杀辱母者案,民众关心的是法理如何尊重人情人性,体现刑事谦抑原则。
从讨债到被害,讨债者也是目无法纪的牺牲品。高利贷在欧洲也曾是“过街老鼠”,高利贷者“威尼斯商人夏洛克”成为吝啬、刻薄、贪婪的代名词。但高利贷毕竟是“民事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是“你情我愿”,也是“应急用钱”的雪中送炭。高利贷者的权利,也应该被保护,否则如何有人愿意帮他人应急?
当然,讨债需要合法,至少不能违法,更不能让一批流氓无赖去讨债,从而将被害变成施害。我曾代理过“讨债”却锒铛入狱的案件,例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甚至故意伤害。震惊全国的杭滩水库铁笼沉尸案,也是债权人犯罪的典范。为规避法律风险,债权人需要及时固定证据,出借时随附条件需要定期调整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切合。
本案中,债务人苏银霞欠下巨额债务,通过正常司法途径已经无法催款,这也就使得债权人不得不“私力救济”采取派人逼债方式。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民营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也难于完整区分,这就使得劣质经营者缺乏“退出市场”有效机制。“资本逐利”本性下,债权人当然会考虑自己“真金白银”的借款能够得到偿还,他们的款项也多半是通过“高利”从他人手中获得,他们也需要向自己的债权人负责。因此,“步步紧逼”也就成为债权人讨债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要避免“私人讨债”动辄都上犯罪道路,国家立法应该讲“民事保护”与“商事尊重”分开。小额借贷、个人借贷属于“民事案件”,国家立法可以对“高利”进行限制;高额借贷、企业借贷属于“商事案件”,国家立法应该“尊重高利”。只有司法救济不再留下“空白地带”,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尊重,也就无需在资本逐利刺激下铤而走险。
要打击“无赖”,也要打击“老赖”,这才有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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