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下午16时30分,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公共法律指导委员会委员、刑事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应惠州电视台郭芳记者邀请,做客“午间新闻”栏目,解析车辆出借与搭便车法律风险,解释如何“安全借车与搭乘”。这也是余律师新年度第一次来电视台做公益法治节目,余律师去年先后接受过惠州电视台6次采访。
“以案说法”栏目主持人张琨向余律师介绍,春节期间青年小李把车辆借给小刘开回家,车辆购买了各种保险并车况良好。小李拿驾照才一个多月,老乡小王搭小刘便车回家,并分摊一半油费。小刘在回家途中疲劳驾驶,撞伤路边石头造成车辆受损与小刘受伤。主持人张琨问余律师,车主小李是否应该对小王受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会如何处理?如何安全借车与搭乘?
余安平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除非能证明车主小李将车辆出借给小刘存在过错,否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只要保证自己的车辆安全可靠、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借车人员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不能预见到驾驶人会违规操作,则车主可以将车辆安全借给他人。不过,鉴于交通肇事后车辆很容易被交警部门查扣,建议车主不要轻易将车辆借给他人。
本案中小王搭乘小刘的便车回家,帮他分摊油费,此时小刘并不属于营利行为,也就不构成非法营运,而是属于好意同乘。小王因为好意同乘受伤,则应该由车辆保险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则主要由存在疲劳驾驶过错的小刘承担,好意同乘可以适当减轻小刘的责任。余安平律师认为,司机让她人好意同乘,应该尽量避免营利行为,否则就属于非法营运会受到行政部门处罚。而且,此时司机与乘客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则需要承担更大赔偿责任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