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一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案件,连续几次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都被告知侦查机关正在提审。有什么样的紧急案情需要侦查机关从早到晚连续几天不间断提讯嫌疑人?我的经验告诉我,再次遇上侦查机关以连续提讯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这一方面说明侦查机关对律师高度不信任,另一方面也认为侦查机关严重依赖嫌疑人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说明只要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帮组。但侦查机关连续提讯为侦查机关以连续提讯为由限制律师会见,也就成为律师会见权的重大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保障律师会见权,这也是包括侦查机关在内各办案机关的义务。
四川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会见时间和检察机关提审时间发生冲突的,应当优先安排检察机关提审,但律师已经开始会见的除外。严禁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该规定虽然是四川省地方性规定且是针对审查起诉阶段,但也表明“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它实际上成为办案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惯用手法。
侦查机关连续提审为侦查机关以连续提讯为由限制律师会见,其背后必然是对嫌疑人采取各种威逼利诱“合法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更不合理”的讯问手段,试图在辩护律师为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之前讲证据固定下来。侦查机关严重依赖嫌疑人供述,这才使得他们对嫌疑人“翻供”高度猜忌。侦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严重不信任,也使得辩护律师对侦查机关制作的材料更加仔细,侦查机关的任何疏漏或手续不完整都会被辩护律师“特别关注”。
要保障律师辩护权特别是会见权,就应该明确禁止办案机关以任何理由包括以连续提审为由变相限制或剥夺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侦查机关每天派出警察向嫌疑人反复讯问甚至重复讯问,其目的不是“查明事实”调查取证,而是阻挠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这不仅是对办案资源的浪费,也是制造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更是对“法律共同体”建设的肆意破坏。
面对侦查机关连续提讯为侦查机关以连续提讯为由限制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在连续几天等待后,只能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投诉侦查机关滥用提审权的行为。侦查机关应该解释清楚连续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否则应该视为变相疲劳审讯与变相限制或剥夺律师会见权。辩护律师在阅卷后,对这种行为必然会高度警惕,查明侦查卷宗是否载有连续整日讯问记录、是否重复讯问与反复讯问、讯问人员是否是办案人员。对侦查机关连续提讯为侦查机关以连续提讯为由限制律师会见,很容易引起律师对侦查卷“全面怀疑”来“礼尚往来”,并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反复投诉予以回敬,侦查机关连续提讯为侦查机关以连续提讯为由限制律师会见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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