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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补充侦查,破坏控辩平衡

(2016-12-12 21:46:02)
标签:

大火案

开庭后补充侦查

以审判为中心

分类: 法律
   前年一桩某县大火案,经过侦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好不容易进入庭审阶段。法院开庭后拖快一年,突然被通知“看守所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作为庭审阶段甚至开庭后补充侦查的法定事由,直接破坏控辩平衡。这也就意味着公诉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是“疑罪从无”主动撤诉,而是破坏侦检分工“疑罪补正 ”补充侦查,公诉机关集公诉权与侦查权于一身。此时公诉机关不是根据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支持公诉,而是越俎代庖成为特权侦查机关。
    即使是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也是交给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办理,而不是检察院公诉部门自己侦查自己公诉。我国《刑事诉讼法》授予公诉机关在开庭后补充侦查的权力,完全破坏了控辩平衡,使得辩护人不仅要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而且要面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业务分工也名存实亡,“以审判为中心”通过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继续回归“以侦查为中心”,更有甚者此时的侦查机关还掌握着公诉权。
    要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应该尊重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保障公诉机关的公诉权,维护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当公诉机关“客串”侦查机关,这就使得案件证据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疑罪从无”也就名存实亡。应该规范公检法业务分工,公安的归公安,检察的归检察,而不是检察院公诉部门自己起诉、自己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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