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余安平律师“法治惠城”解析婚姻家事

(2016-08-18 09:29:40)
标签:

惠州电视台

法治惠城

婚后财产协议

王宝强

分类: 法律
       8月17日上午,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刑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受惠州电视台郑恩业记者的邀请,做客“法治惠城”解析婚姻家事。余律师虽然以擅长刑事辩护著称,每年也有处理一些婚姻家事案件。
余安平律师“法治惠城”解析婚姻家事
      惠州电视台实习记者贾亦倬介绍说,迷恋网络游戏的陆某心脏病突发去世,病危时告诉妻子李某他的许多游戏装备可以卖钱。李某先后将陆某的刺客账号、征途账号分别以18万元、10.9万元出售。当李某准备将“金刀”游戏装备5万元出售时,网友杨某自称是陆某“网络夫妻”,共同合作才使得陆某取得“金刀”装备。贾亦倬记者问,“金刀”是否属于财产,该如何分配。
余安平律师“法治惠城”解析婚姻家事
      余律师解释说,“金刀”装备可以对外出售,它就属于合法财产。网友杨某自称是陆某的“网络夫妻”,不具有法律效力。杨某如果能举证自己参与了“金刀”装备的获取,按照其贡献大小可以获取部分财产,余下部分由李某依照法定程序继承。按照我国的法定财产继承,陆某的财产先分出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李某所有,余下部分由陆某的妻子、子女、父母继承。
余安平律师“法治惠城”解析婚姻家事

      贾亦倬实习记者又介绍说,2003年董某与马某经亲戚介绍相识相恋,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在老家摆酒举办了结婚仪式,此后在一起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两人要求“离婚”,应该如何处理?
余安平律师“法治惠城”解析婚姻家事

      余律师回答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董某与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董某与马某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育的子女按照有利于子女原则进行抚养,年满10周岁的子女抚养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另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原则进行,并照顾妇女与子女利益。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该适当予以帮助。
余安平律师“法治惠城”解析婚姻家事

      贾亦倬实习记者最后介绍说,王某与李某1998年经朋友介绍相似并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因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王某公司正好安排他去上海总部任职,王某趁机离家外出工作。2014年王某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李某不同意。王某随即以夫妻分居超过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余安平律师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法院支持离婚需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之一,不仅要满足分居满两年的条件,而且要满足“感情不和”的条件。本案中王某去上海属于工作原因而不是夫妻感情不和原因,即使分居满两年也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法院从“劝和不劝离”的出发,除非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否则都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王某离婚心意已决而不是一时冲动,一次驳回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第二次起诉驳回半年后第三次起诉,那么法院就会认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支持离婚。
      余律师借惠州电视台提醒广大市民,婚姻家庭关系大半生的幸福,不可儿戏。我国1994年以来只承认登记婚姻,不可因为“爱太深”忽视一纸婚书,这是对妇女儿童的重要保护。夫妻之间能够不离婚尽量不要尝试离婚,谁能保证“再婚”更幸福?“有钱人”结婚,可以考虑婚后财产协议与忠诚协议,避免王宝强那样伤心伤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