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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第三方证据,涉嫌公权力颠覆“民事意思自治”

(2016-08-13 11:58:44)
标签:

民间借贷

现金交易

民事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方证据

天同诉讼圈

分类: 法律
       天同诉讼圈一篇“法官说:现金交易在民间借贷中教父的认定”引起我的关注,法院过多要求民间借贷的“第三方证据”特别是“银行转账”证据,让“民事意思自治”原则面临被颠覆之忧。
   古人“恐口无凭立字为据”,对字据中“借到”、“收到”的真实意思表示都会承认,这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现代法院系统过于强调“第三方证据”特别是所谓“大额现金支付”需要银行转账流水账单作为凭据,是对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破坏,公权力过分侵蚀私权利。用刑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来要求民事证据“高度概然”原则,窃以为不可。
   大量民间借贷都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建立在“熟人社会”的信任基础上。法院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就认为所谓“大额现金支付”需要银行转账记录,这其实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颠覆,客观上鼓动“老赖”横行,恶化民间关系。许多没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得不到法院支持,受害者只能求助于不合法的收债公司甚至采取过激手段“自救”,产生了一系列社会悲剧,加剧了社会矛盾,法院的这种“拍脑袋”的“二次立法”不可辞其咎。
    最近处理了几单港台朋友的案件,他们都感叹大陆地区的法院对民间事务干涉过多,对这种过于强调“第三方证据”而不是“当事人约定”感到不可思议。淳朴的社会风气毁于公权力“致命的自负”,本该是刑事案件“宁枉勿曲”却在民事案件中大量被使用,司法系统能考虑“接地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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