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间持枪,推进了民权运动吗?
(2016-07-23 14: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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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民间持枪保障自由州的安全反抗政府暴政 |
分类: 历史 |
一些言必称美国的朋友似乎最近不是关注美国“权力制衡”而是关注“民间持枪”。我曾撰文说《公民持枪,与民主自由有半毛钱关系吗》,认为公民持枪既不是民主自由的充分条件也不是民主自由的必要条件。这次美国持枪杀人案再次引起网络关注,我也就利用周末时间来谈谈美国民间持枪是否推进了美国民权运动。
美国是由“北美十三州”脱离英国独立而诞生,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成立了美利坚合众国议会与军队,并有一个松散的邦联政府。1783年英国承认美国独立,1787年美国颁布联邦宪法,1791年美国第一届国会批准了10条宪法修正案并在第2条宪法修正案中出于“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承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这说明“公民持枪”与所谓“反抗暴政”没有多大关系,保障的是“自由州的安全”。美国“民间持枪”更多是“尊重传统”,美国“一分钟人”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这种“藏兵于民”的民兵政策,使得美国在正规军不够强大时可以依靠民兵保家卫国,如同俄罗斯的“哥萨克骑兵”。美国总统府被焚烧后,很大程度上也是依靠民兵驱逐了英国军队。后来美国入侵墨西哥甚至南北战争,也是大量民兵的存在弥补常备军的不足。
美国宣布独立以来,“反抗政府暴政”的无论是谢司起义还是威士忌酒反抗甚至布莱尔山之战,无论是持枪退伍军人还是持枪农民或者持枪矿工,都无一例外被美国政府出动军队镇压,甚至谢司起义导致美国政府放弃镇压乏力的邦联体制取而代之的是权力集中的联邦体制。“民间持枪”并没有迫使美国政府做出让步,“枪杆子里出政权”仅限于“一个国家的诞生”,民主选举才推动着美国的社会进步。
1791年“人权法案”(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是美国联邦党人争取的结果,通过选票迫使国会批准;1866年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废除黑人奴隶制度、1870年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将选举权授予黑人,这是南北战争所获取,也不是“民间持枪”获得;1920年第十九条“宪法修正案”授予女性选举权,这是人权运动与女权运动的结果,与“民间持枪”没有“半毛钱关系”;196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授予全体成年公民包括不纳税公民选举权,与之有关联的是美国民权运动特别是马丁路德金的“民权运动”,与“民间持枪”也没有任何关系。
那些把“美国特色”集中在“民间持枪”上而不是“民选政府”、“代议民主”、“司法独立”上的“思想者”,忽视了美国不是一个“枪杆子出政权”的国家,而是“民主选举推动社会进步”的国家。“民间持枪”仅仅是“北美十三州”的传统,即使是美国宪法也认为仅仅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而不是“保障公民自由”,即“民间持枪”是反抗外来压迫而不是“政府暴政”。“反抗政府暴政”的是美国联邦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总统虽然是“军队总司令”,却要接受国会财政监督与法院司法监督,还要接受媒体监督。总统一旦不能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力,就有可能被国会弹劾或以弹劾相威胁。
美国早就没有了遭受外来压迫的危险,允许“民间持枪”也不能“反抗政府暴政”,因此美国“民间持枪”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对其他国家也毫无借鉴作用。美国“民间持枪”的结果反而使得暴徒更便利使用武器制造血案,也使得警察误以为被执法对象掏枪而将其错杀。美国“民间持枪”已经走向反面,国内对“民间持枪”的羡慕者,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