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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梭烟雨-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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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正当防卫,弘扬社会正气

(2016-07-22 11:03:09)
标签:

正当防卫

社会正气

商鞅变法

妻子遭调戏

分类: 法律

尊重正当防卫,弘扬社会正气

         ——余安平律师点评“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 法院判正当防卫无罪”案

 

案情摘要:

201431221时许,陈某杰和妻子孙某丽在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纪某练酒后滋事,调戏孙某丽,并辱骂围殴陈某杰。陈某杰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纪某练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烈轻伤,致纪某练、刘某荣轻微伤。三亚城郊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杰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三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案情来源《海南日报》)

 

律师点评:

正当防卫是“商鞅变法”以来中华法系的重要概念点,也受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支持,以美国允许公民持枪自卫最为显著。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1979年确立了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正当防卫”的范围扩大,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的重大损害都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明确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杰的妻子遭受4名木工酒后调戏,自己也受到辱骂与围殴。1人面对4人围殴,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刺伤4人,并不不当。法院充分考虑到夫妻两人面对4名醉酒壮汉调戏围殴的情况紧急,不可能也不应该坐等公安机关赶到现场来解除威胁,准确理解我国《刑法》对“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界定,支持了陈某杰的正当防卫权。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见义勇为”,需要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做从宽理解,让 “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个人没有后顾之忧。“商鞅变法”后,秦人“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支持“正当防卫”鼓励“私力救济”减轻了公权力压力,既是对个人自卫权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正气的弘扬。

本案的判决,对社会风气的优化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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