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使撞伤怀孕“小三”却见色起意强奸,“小三”流产凶手是谁?
标签:
撞伤小三强奸小三流产惠州电视台余安平律师 |
分类: 法律 |

惠州电视台郭芳记者介绍说,某女发现丈夫与她人同居并致“小三”怀孕,即指使朋友(某男)通过制造车祸的方式撞伤“小三”使其流产。某男见到“小三”后见色起意竟然强奸“小三”,最终导致“小三”流产。郭记者问,某女是否构成强奸罪?某女与某男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余律师认为,某女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小三”,试图使其流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指使的某男没有通过制造车祸来撞伤“小三”,某女的意图因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故意伤害罪未遂,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受害者即“小三”与有妇之夫同居怀孕自身有过错,且本案系感情纠纷产生,可以减轻对某女的处罚。
某男若未满16周岁则不能承担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刑事责任,若未满14周岁则不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某男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则该故意伤害罪由把他当成犯罪工具的某女全部承担,某女指使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则属于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某男见色起意强奸“小三”,若年满14周岁则需要承担强奸罪责任,该强奸行为系某男临时起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超出了共同犯意,应该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与某女无关。某男虽然强奸导致“小三”流产,但该流产属于某男强奸的严重后果,作为某男构成强奸罪的量刑从重情节,与某女的指使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余安平律师既是刑事辩护律师也是婚姻家庭律师,余律师通过“以案说法”栏目告诫说,“可恶之人必有可怜之处”。首先是某女可怜,丈夫养“小三”破坏夫妻感情,她可以与丈夫沟通、可以收集证据要丈夫改过、可以向妇联与居委会等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甚至可以以丈夫与她人同居怀孕为由提出离婚,而不应该采取犯罪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其次是“小三”可怜,能够让两个男人因为自己而犯错甚至犯罪,说明她应该颜值很高,完全应该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婚姻家庭,而不是与有妇之夫同居,迟早红颜衰老、美人迟暮,如何避免被抛弃?某男则不是可怜而是可恶,竟然愚蠢到受他人指使去撞伤孕妇,甚至见色起意强奸孕妇,这种人只能是社会安全与稳定的破坏者。对女人特别是孕妇没有丝毫尊重,这种男人即使结婚了也容易制造家庭暴力。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