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工伤认定”大逆转,身体不适回家死亡算工伤

(2016-05-17 11:55:09)
标签:

卓凡法萃

工伤认定

行政诉讼

大逆转

分类: 法律

引子:这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案件,“的哥”身体不适,回家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关系到“的哥”的家人能否得到保障,也关系到一大批类似案件能否得到工伤救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人民政府都认为不属于工伤,“民告官”向来困难重重,当事人几乎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惠州两级法院都认为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工伤”证据不足,要求重新作出认定,终于柳暗花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认为是“工伤”,并按照工伤死亡标准向当事人给予了赔偿。

 

案情回顾

2014629日凌晨零时左右,惠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士司机袁少明在驾车过程中感觉到身体不适。凌晨1时左右,袁某感觉坚持不下去了,就把车开到洗车场洗好然后回家休息,期间因为肚子饿还与几位老乡吃夜宵,喝了一杯啤酒。62915时许,袁某的妻子杨某下班回来发现丈夫没起床,一看已经病的不行了,立即打120急救电话。半个小时后,120医生赶到袁某家中急救。急救一个半小时后,袁某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袁某的妻子杨某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4822日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袁某“此次受到的人身损害为非工伤,按照规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代理

2014922日,杨某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找到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余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能否证明“发病时间”是在工作岗位上。结合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取证材料,余律师发现几位证人都提到了一个细节,即袁某在开出租车途中已经感到身体不适。袁某的身体不适,应该理解为“开始发病”,毕竟疾病都有个潜伏期。只要医学证明不能排除他是发病死亡,就可以争取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从而认定为工伤死亡。

至于杨某担忧工伤认定部门会抓住中间停止运营、宵夜喝啤酒、回家死亡这些细节否认是工伤。余律师认为中间停止运营,应该是发病后极为不舒服,被迫提前中断运营;宵夜喝啤酒是肚子饿的正常需求,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宵夜喝啤酒与袁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不属于食物中毒或酒精中毒;回家死亡,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病而且不超过四十八小时,都应该认定是工伤。出于对杨某家庭不幸的同情,余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委托后减半收取律师费,并承诺免费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与二审案件。

 

一审撤销行政认定

2014924日,余律师将本案起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却被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先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余律师根据办案经验认为行政复议基本会被维持,但既然当事人有要求律师也会尽量满足。20141022日,余律师撤回该案起诉,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1130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014123日,余律师再次将本案起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庭审前,余律师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发出《袁某构成工伤死亡法律意见书》,以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惠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予认定工伤的材料文书为基础,逐一回应了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惠州市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认为袁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回家后抢救不满四十八小时死亡,应当认定是工伤。

201522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余律师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7份证据特别是《关于袁某工伤经过简述》与证人证言出发,认为被告已经查明袁某在工作岗位上“身体不舒服”,几位证人证言相互应证,应当认定袁某在正常上班期间已经发病。根据生活常识,感到身体不适是发病后正常人的生理感知,而且病情严重到袁某不能继续工作被迫提前结束出租车运营的地步。

合议庭把“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作为辩论焦点之一。余律师找到法医出具书面解释,并向法院提供了法院网查询到的“工作期间身体不适”认定为工伤的大量经典案例,来说明袁某“工作期间身体不适”属于“工作岗位上发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庭审中,对方代理律师认为袁某“提前下班”已经不是在工作岗位上,袁某还能吃宵夜喝啤酒说明并没有生病。这些观点其实在庭前余律师已经做了准备,袁某结束运营不是“提前下班”而是“被迫中断出租车运营”;袁某吃宵夜喝啤酒,是长期工作后饿肚子的正常反应,没有证据表明袁某的死亡与吃宵夜喝啤酒之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庭后,余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代理词,对庭审中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与补充完善,并当面向主审法官解释自己的意见。

201531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其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5318日,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余律师免费代理了该案件。

庭审前,余律师结合行政复议与一审判决的材料文书,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新的《袁某构成工伤法律意见书》。余律师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出发,结合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认为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能举证否定袁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不能举证否定几名证人证言的真实有效,就应当认定袁某属于工伤死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201591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案件,余律师紧急结束在北京的业务学习赶回惠州参加开庭。庭审中,鉴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解释为袁某在上班期间身体不适已经发病,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焦点是“是否穷尽证人作证”。余律师认为一方面证人证言系上诉人提供而不是被上诉人提供,另一方面与死者袁某生前通过电话的都制作了笔录,应当认为“穷尽了证人作证”,而且上诉人自己提供证人证言自己不承认证人证言效力显然违反证据规则。上诉人认为一起吃宵夜喝啤酒的也是证人,这些证人应该是上诉人作为工伤认定部门自己取证,而且已经过了取证取证时效,上诉人要求“扩大证人范围”没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另外,吃宵夜喝啤酒的证人只能证明一起吃过宵夜喝过啤酒,不能证明袁某何时发病,也不能证明袁某因为何原因提前中断出租车运营。

庭审结束后,余律师向法院提交《代理词》,顺便带着助理小胡约见主审法官。余律师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焦点一一作出解释,并回答了主审法官的疑问,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证人证言效力问题,二审中将其作为上诉理由要求法院改判是否合适?余律师还提交了“裁判文书网”上下载打印的相关裁判文书,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201512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维持原判。20163月初,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为袁某构成工伤。随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工伤赔偿。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出于对“民告官”的忧虑,习惯采取稳妥方案例如通过行政复议方式来纠正。一旦行政复议失败,很容易陷入困境。律师更倾向于行政诉讼,一方面行政诉讼都是开庭审理而不是行政复议那样通常是书面审理,律师有“用武之地”;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律师的意见更容易被理解与接受。

法官作为法律人,有着对弱者的同情心态,在工伤认定案件中也容易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家属合理的意见。两次庭审中,合议庭都对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举证责任严格要求,对证人证言中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部分也尽量采纳,不仅注意到法律效果而且注意到社会效果。

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执法与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能够最终获胜,很大程度上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惠州地区得以贯彻实施的结果,人民法院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敢于监督干预纠正,这既是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

许多人对“民告官”存在忧虑,行政诉讼胜诉率较低也是突出现象。但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法院不仅能够而且愿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律师的专业观点、专家证人证言、类似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也是支持与帮助。行政案件代理律师其实是通过个案来推动行政治理的规范化与专业化,不仅是服务个案当事人,更是服务相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故不可不慎。

 (卓凡法萃征文)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