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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财产当如何?

(2016-03-31 22: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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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时报

约稿

婚姻家庭财产

约定优先原则

分类: 法律

 婚姻家庭财产当如何?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感情基础,婚姻家庭财产则是感情稳定的物质要素。婚姻家庭财产其实很简单,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约定优先”,但任何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属于“私法”,遵循“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不要不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

一、婚姻家庭财产约定优先

对于一般家庭当然不会去考虑家庭财产“约定”问题,但有一半就有例外,特别是两位高收入者或者两位生意人组成家庭。他们往往会注意各自的财产独立,这就需要“财产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曾有两位重组家庭的生意人郑某与陆某过来我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帮助他们起草“婚后财产协议”。我就帮他们做出了三个方面的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或由一方所得的归一方所有,任何一方对外发生债务关系应书面告知第三方存在本财产约定,后面则附加了违约责任。之所有要求对外放生债务关系时告知第三方存在本约定,也是避免第三方以“不明知”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不过,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毕竟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题,这也就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时,对外不发生对抗效力。夫妻财产协议毕竟是夫妻双方的内部协议,第三方没有参与,这就需要履行告知义务。

 

二、婚姻家庭财产专属所有

婚姻家庭财产,有部分财产属于专属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这几类财产就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只有两种情况下涉及对外问题,一种是承担对外债务,另一种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对外债务分为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个人债务当然是个人承担,对共同债务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婚姻家庭专属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无需承担对方个人债务。

本律师曾代理一桩非诉案件,要求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即卓总要将财产交给自己的独生女儿小卓,如何避免宝贝女儿失去对财产控制权。律师提出三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婚前把财产登记在女儿小卓张名下,从而变成婚前个人财产;第二种是将财产通过赠与协议特别是公正赠与协议交给婚后的小卓,这就变成婚后个人财产;第三种则是将通过遗嘱特别是公证遗嘱将财产留给小卓单独继承。这样一来,卓总的财产也就是小卓的个人专属财产,不因其婚姻家庭关系变化而变化。

 

三、婚姻家庭财产推定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属于专属一方的财产,则推定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与奖金、生产与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只要不属于专属一方的财产,则法律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也受到夫妻共同支配。夫妻关系不同于合伙关系,他们往往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见代理人,对方相信一方处置财产的行为是代表夫妻双方真实意思,除非存在处置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由。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一方做出处置共有财产的行为,即使违反了另一方的意志,也应该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考虑视为合法有效,除非有证据表明获得该财产的第三人存在恶意,例如恶意串通、欺诈等。

不过,我国法律对大宗财产采取谨慎态度,例如夫妻共同出名字的房产、汽车,处置时往往需要对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银行贷款之类,甚至要求夫妻双方签名确认,以避免存在法律风险。这也就提醒一些家庭,夫妻共有财产特别是房产等大宗财产,最好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避免被登记的一方违背夫妻另一方意志将其擅自转让从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四、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财产离婚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履行,没有协议的则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所有,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分割。不过,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时,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则对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说明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大过错并不引起财产分割的比例变化,仅仅导致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而且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财产请求即使得到法院支持也并不高——只要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的行为,也无需“净身出户”。

法律上的这种规定,看起来是对财产共有的尊重,客观上却起到了纵容夫妻一方特别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婚姻家庭立法不能从财产分割上对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不能说不是一个缺憾。

当然,我国《婚姻法》在财产分割上还是对妇女儿童等弱者予以照顾。例如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生活困难”者与子女,法律给予了一定的照顾。

本律师曾代理一桩离婚案件,因为刘总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赠给“小三”小莉引起刘总夫人小凌要求离婚,并要求律师追回财产。小凌拿到了刘总“再也不与野女人小莉鬼混再也不把财产转移给野女人”的“保证书”,就开始正式起诉刘总。律师查询到小莉没有正常工作,与刘总交往后却登记有房有车,甚至有刘总帮其买房买车时的转账记录。庭审中律师就认为,刘总“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登记在“小三”小莉名下的财产实为刘总与小凌共有财产,不属于小莉合法所有;刘总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登记在他人名下,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孩子长期由小凌照顾,应当归母亲小凌抚养,刘总应当支付抚养费;为避免刘总再次转移或隐匿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刘总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若干万元。法院基本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尤其是刘总书写的“保证书”,虽然不属于“有效协议”,却可以作为证明刘总“出轨”且“转移财产”的重要证据。婚姻家庭需要信任,更需要忠诚。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财产遵循五大原则,即约定优先原则、专属个人原则、推定共有原则与过错赔偿原则、侵权不利原则。前三者适用于夫妻财产处置,前后依次适用;五者共同适用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婚姻家庭财产,不可不慎。

                                                ——本文系《东江时报》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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