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凡“刑事法律事务部”秘书长余安平律师点评“鸟案”:良法才能善治(2015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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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面对网友“人不如鸟”、小题大做的质疑,回应称不算重判,符合法律规定。(来源《人民网》、《法制晚报》)
余安平律师点评:良法才能善治
法治建设关键是立法建设,违反“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很容易产生看似“合法”却完全“不合理”的判决,如同“盗窃自动取款机”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许霆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需要“立法合理”、“司法合算”。“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明显违背常识的不合时宜立法本身,就是滋生“正确的错案”的源泉。从强制堕胎、强制收容到强制拆迁、强制教育,看起来是“依法办事”,实际都有违宪法“限制公权力”精神。“违法伤害”人且怜之,“以法伤害”其谁怜之?故立法不可不慎,以免执法者尴尬司法者被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三管齐下”,立法、司法、行政全面展开——既要有完备而合理的法律体系,又要有独立而保守的司法程序,还要有优质而严谨的执法队伍,更离不开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律师的据理力争。“人不如鸟”这种荒唐立法明显违背了“罪刑相当原则”,而且使得“以人为本”的政治精神“很受伤”。
当年“齐景公好弋,使烛邹主鸟而亡之”,齐景公要杀戮烛邹,晏子一番言语让齐景公认识到不能“以鸟之故杀人”、不能“以鸟轻士”,听取晏子的劝谏释放烛邹。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今天,宣扬“尊重和保障人权”,竟然伤害“猛禽”要判处重罪,这让两千多年前的齐景公与晏子情何以堪?
“人不如鸟”,昔日“罪人”被齐景公听取晏子的劝谏释放。“人不如鸟”,今日“罪人”却要蒙受十年半牢狱之灾,比起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甚至抢劫强奸、贩卖人口还重,司法机关却因为必须“依法依规”而难以更改,法治建设中立法建设比司法建设更关键可见一斑。“人贱鸟贵”,明显违反刑事“罪罚相当原则”,立法者需要“与时俱进”。“许霆案”最终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惠州版许霆案”一审判处缓刑——法理不外乎人情,“鸟案”也应当从轻做出判罚,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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