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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梭烟雨-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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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价虾”店主与接案民警该当何罪?

(2015-10-12 23:35:23)
标签:

青岛天价虾

强迫交易罪

抢劫罪

分类: 文集

104日晚上,南京的朱先生和四川的肖先生,说在山东青岛的“善德活海鲜烧烤”用餐时都被宰了,而且宰的离谱,一份“蒜蓉大虾”,点餐时菜单上的标价是38元,但到结账时,店主却要按照每只虾38元来收费,多的一盘虾要收到1500多块钱。两桌客人跟烧烤店老板的不断争吵声,引来了不少围观的人,有人建议他们,不如留下正常价格的饭钱赶紧逃走,无奈之下,朱先生和肖先生两家人觉得这个方法可行,决定赶紧逃离这个是非之地。后来两人就作势要想离开,店老板就拿了一个大棍子,一边指着两位客人一边威胁要是敢再走就要打他们。报警后,接案民警认为不属于他们管理范围。在民警调解下,肖先生和朱先生分别给了烧烤店老板800元和2000元的餐费之后才得以脱身离开。本案在网络上吵得沸沸扬扬,一些律师认为仅仅是商业欺诈行为,一些律师认为是诈骗犯罪,还有一些律师认为是强迫交易犯罪。本律师的观点很明确,应该构成抢劫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本案中“善德活海鲜烧烤”店主强迫他人以每只虾38元计算餐费远远超出合理价格,已经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抢劫行为,其手持大棍子不准客人留下正常饭钱后离开,满足“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要件。

      该地公安民警明知是犯罪事件,接到报警后不予理会,甚至伙同店主强迫客人支付“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店主“抢劫”的作用。接案民警的行为虽然达不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但也存在严重过错,甚至成为店主“抢劫罪”的帮助犯,完全可以抢劫罪立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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