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安平律师做客“房产家园”,解析装修工人受伤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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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
9月22日上午8点半,我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接受惠州电视台“房产家园”栏目郭芳记者的专访,解析装修工人受伤当如何。郭记者问,装修工人受伤应该有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房东与装修工人签署“责任自负”的合同是否有效?装修公司、装修工人与房东应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余律师认为,装修工人受伤有三种情形:即装修工人属于公司员工、装修工人属于房东雇工、装修工人属于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第一种情形下,受伤工人系装修公司员工,其受伤属于典型的工伤,应由装修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装修公司为受伤工人购买了社保,则实际由社保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下,受伤工人属于房东的雇工,两者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应该由房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东为雇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则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第三种情况下,受伤工人本身系个体户,其与房东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应由承揽装修工作的个体户个人承担责任;个体户雇佣的工人受伤,也成就劳动关系。至于房东与装修工人之间签署“责任自负”合同条款,若该装修工人属于装修公司或个体户,则该合同条款有效;若该装修工人属于普通劳动者,则与房东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该合同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装修公司应当为工人购买社保转移工人受到伤害的法律风险,装修工人应当与装修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房东则应当尽量与有营业执照的装修公司或者装修个体户签署装修合同,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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