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与惠东人民医院的一帮医生小聚,席间当然是给他们讲讲办案的故事。一位女生问我——律师的伦理道德与职业道德哪个更重要?我的回答是,“对公”(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则职业道德重要,“对私”(个人)则伦理道德重要。对个体的怜悯与同情,这是一个律师做大做强的原则立场。
我曾代理过不少个人与单位之间冲突的案件,往往代理单位时容易出于对弱者的理解与同情倾向于“见好就收”,尤其是人身伤害案件。有朋友说我处理这些案件“不够狠”,全然没有在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的“一剑封喉”。我回应说,如果某一天我变成了一个不顾伦理道德只管“打赢”一切案件的“(法律)职业杀手”,你们与我交往还会有安全感吗?
一位高素质的律师,不应该是仅仅关注“职业道德”还需要关注“人情世故”,许多弱者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很容易丧失诸多利益,这时能够“和为贵”促成调解,律师就应该充当“调解人”而不是“得势不饶人”。我曾代理过某桩工伤死亡案件,对方律师提出的和解条件极为宽松,我一边肚子里痛骂对方律师“无能”,另一方面立即说服用人单位接受何解——倘若我是对方律师某单位要支付的款项必然是现在两倍,捡着便宜不要再折腾了。
律师应该是金庸笔下的侠客而不应该是古龙笔下的剑客,他们需要艺高胆大,更需要侠义温情而不是沉醉于一剑封喉的杀戮之中。律师的原则立场,应该是职业道德兼顾伦理道德,而不是用职业道德来为自己冷酷无情开脱。朋友说,我这种性格适合从事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天然站在弱者一边为其争取权利。难道我会逐渐放弃股权、债权、产权的“大蛋糕”,去追逐行政、刑事那些荆棘中的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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