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逐渐走向强大的过程,是一个不拘泥于成文法的“违法”过程。正是通过关键时刻突破成文法的限制,这才有美国从无到有从弱到强。
美国独立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一批英国人在北美拓荒建立起“英属北美”,脱离母国属于典型的“叛国”行为。可想而知若是大陆移民割据海南岛,显然会被中央王朝予以征讨“平叛”。“英属北美”宣布与母国脱离关系,理由当然不是成文法而是自然法,认为自己脱离母国不是叛乱而是反抗暴政。正是这次“违法”行为,这才有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
美国联邦的成立也是“违法”行为。富兰克林、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代表所在州参加费城会议的权限是修改《邦联条例》,而富兰克林、华盛顿等人竟然“越权”起草一部《联邦宪法》,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许多政治反对派都指责富兰克林、华盛顿等人“违法”,但并不能阻止富兰克林等人把《联邦宪法》草案提交各州讨论,并通过各种软硬兼施手段迫使各州批准《联邦宪法》。倘若富兰克林、华盛顿等人拘泥于《联邦条例》与各州授权,那就没有一个统一国家的出现,更没有后来美国的强盛。
美国联邦的扩张同样是“违法”行为,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新的州可以加入联邦,但美国却不断通过移民与扩张增加新的联邦成员州,甚至墨西哥半数领土被纳入美国版图,夏威夷王国也被美国灭亡。美国从“北美十三州”增加到“五十州”,这种扩张从没有法律允许,按照公权力“法无授权即是非法”原则,美国的扩张就是一部不断“违法”的过程。
美国内战更是饱受诟病的“违法”事件。南方诸州宣布脱离联邦,美国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不得脱离,而且美国宪法明确没有授予联邦的权力由各州和人民保留,这也就意味着联邦政府无权阻止南方各州“自行退出”。但林肯政府却不惜宣布南方各州“叛乱”,武力镇压南方各州甚至煽动南方各州黑人暴动。但正是这种“违法”行为才导致美国联邦的统一,这才有“一个美国”而不是“两个美国”。
美国当然是法治国家,但这种“依法治国”有一种例外行为,那就是当联邦主体受到威胁时或者美国国家生存出现危机时,突破成文法的规定也就被默许。“国家利益至上”与“宪法和法律至上”发生冲突时,“宪法和法律”让位于“国家利益”。罗斯福新政时期颁布了颁布了《国家工业复兴法》,对于这公然“违宪”的行为,联邦最高法院装聋作哑,直到度过危机后的1935年才宣布“违宪”,从而给了罗斯福政府整整两年的“独裁官”拯救危机时间。
中国也曾提出“三个至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时候当然没有问题,但一旦“党的事业”与“人民的利益”或者“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又该何去何从?为了国家利益临时“违法”并无不可,但为了政党利益或者不能具体化的“人民利益”而公然“违法”,如何避免“宪法和法律”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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