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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袁某某工伤的律师函

(2014-09-30 10:25:03)
标签:

律师函

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诉讼

分类: 法律

关于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袁某某工伤的律师函

2014)某某律仲行函字第15

 

致: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某某(仲恺)律师事务所受袁某某家属杨某某的授权和委托,就贵局不予认定袁某某构成工伤一事,指派本律师向贵司出具本函,望贵司对本函所述内容予以充分重视。

一、杨某某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薄》与身份证,

2、村委会与镇民政办公室《证明》,

3、《工伤认定书》,

4、《死亡证明》,

二、基本案情

12014629日凌晨0时许,某某市新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袁某某在驾车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

22014629日凌晨1时许袁某某感觉坚持不下去了,就把车开到洗车场洗好然后回家休息。

32014629145分袁某某停止营运出租车,3时许回到家中休息。

4201462915时其妻杨某某报120急救,120医生随即赶到袁某某家中对其抢救。

5201462916时半左右,120医生对袁某某抢救一个半小时无效死亡。

三、法律分析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本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1、袁某某是在驾车过程中感觉到身体不适,此时出租车并没有结束营运,显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袁某某从突发疾病感到身体不适到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尚不足17个小时,显然属于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3、贵居依据用人单位某某市新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举证查明了以上事实,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显然贵局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四、律师建议

1、贵局主动撤销某市人社工伤认字(2014)第04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贵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袁某某构成工伤。

 

鉴于贵局做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特函告贵局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自行撤销重新作出认定构成工伤的决定书。本律师已经接受袁某某家属委托,完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考虑到贵局的声誉,特此函告望贵局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必然结果。请在接到本函后5日内与本律师联系,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广东某某(仲恺)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某某 

O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起诉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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