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高速公路堵塞,该谁被问责?

(2014-04-07 13:00:36)
标签:

惠河高速公路

高速堵车

商业诈骗

设计缺陷

无过错责任

分类: 法律
    昨天去江西龙南小武当山踏青,回程经过广东连平,在高速公路上堵车两个多小时,好不容易熬到高速出口才转回国道,凌晨回到惠州。早晨百度搜索“惠河高速堵车”,竟然71500条信息,看来惠河高速堵车不是节假日免费通行的问题,而是设计施工的问题。当然,设计师仅仅是“执行人”,政府才是“决策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是“管理人”,该谁被问责?
   惠河高速连接着珠三角地区的广州(广河高速)、深圳(博深高速、惠盐高速)、东莞(惠莞高速)、惠州和粤北的河源(惠河高速)、梅州(梅河高速)甚至延伸到江西南昌(粤赣高速),这样的咽喉要道,设计施工竟然是限速100公里双向4车道,这仅仅是“珠三角”地区普通省道的水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焉能不堵车?既然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必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显然设计施工部门就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发生后如何救济,而不是“偷工减料”拿“封闭型省道”的服务质量当做“高速公路”忽悠民众骗取“高速通行费”。惠河高速这种明明是“封闭型省道”却按照“高速公路”标准向车主收取服务费用,说轻一点是“设计缺陷”问题,说重一点是建设服务部门“商业诈骗”问题。
   高速公路应该是双向8车道且快车道“不限速”,这样才有一定的理由向车主要求高昂的“通行费”。问题是国内的所谓“高速公路”一方面不能提供高质量的同行服务,另一方面却不论是“八车道”、“六车道”还是“四车道”都是统一标准收费,还不允许“消费者”讨价还价,这与强买强卖的奸商有何区别?政府用人民的税费修建“高速公路”(外商投资的除外),人民驾车通行需要再度付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仅仅提供少量服务服务能坐地收钱,无论是“谁投资谁收益”的民商法原则还是“买卖公平”的市场原则,都被肆意践踏,显然是权力寻租的典型恶例。
   此外,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向车主出售高速公路通行权向车主收取服务费,那么就应该保证高速公路“有效同行”,否则就是提供“质次价高”的不合格服务,根据交易原则显然应当向车主赔偿。鉴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提供的是“有偿服务”,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妨碍了车主正常通行,就应该赔偿车主时间损耗等经济损失。问题是天朝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却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特殊公司,“国有企业”身份成了“免责金牌”。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