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烟雨先生代理了一旦贪污案件,昨晚在微信中就向朋友圈抱怨贪污罪立法不是遏制贪污而是鼓励贪污。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项1997年的立法近20年来从未修改,这也就意味着任何贪污超过10万元的都可能被“打靶”。
既然贪污10万元以上都可能被“打靶”,显然贪污10亿比贪污10万对贪污犯更有利。一方面贪污10亿可以将老婆孩子轻松送出国享受荣华富贵,另一方面可以花钱“买命”甚至“搞定领导”寻求保护伞。既然贪污10万与贪污10亿没有本质区别,“两害相权”贪官的理性选择必然是贪的越多越安全。中国的贪污罪立法,终于从遏制贪污变成了鼓励贪污。
各国对于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罚都重于贪污受贿,因为官员的职责是“称职”而非“清廉”。官员如同捕鼠的猫,我国立法高度关注他们是否“多吃多占”而不关注他们是否“抓老鼠”,这显然很荒唐。如果清官就是好官,无论是是否称职,那么把官员换成泥人木偶岂不更加清廉?刘基在《赵人患鼠》寓言故事中就借赵人之口宣扬过,主人所患的是老鼠为害,而不是猫吃老鼠又吃鸡。按照我国轻治渎职(最多十年有期徒刑)重判贪污(动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立法,显然是只要猫不吃鸡就是好猫,不用管它是否抓老鼠。
要破除这种荒诞,那就应该修改《刑法》,改变立法模式。例如明确规定贪污超过1万元不足10万元且及时退赃,免于刑事处分;超过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1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1000万元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每增加100万元则增加刑期1年)。这些数字标准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修正,避免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贪污罪一律附加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与此同时,应该取消有期徒刑的限制加重,直接叠加到数十年甚至数百年。另外,官员“不作为”(玩忽职守)、“滥作为”(滥用职权)应该比“多吃多占”(贪污受贿)处罚更重,这样才能避免大量庸才占据官位毒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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