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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案到李天一案,律师是在帮忙还是添乱?

(2013-07-23 11:48:04)
标签:

药家鑫

李天一

刑事辩护

辩护策略

强奸案

分类: 文集

    当年的药家鑫案,稍有常识的律师都清楚既然故意杀人已经成立,那么辩护律师就应该是“保命辩护”帮助药家鑫避免死刑,而不是“激情辩护”将药家鑫推上断头台。本律师参与过涉枪杀人案件辩护,我明确告知被告人家属本案能否“保命”一方面取决于被告人的赔偿态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受害人家属接受赔偿的态度。为避免两边家属的直接对立,我和其他几位同案律师直接与受害人家属商量,向他们陈述利害,从尊重死者宽恕生者的角度争取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第一被告人判处了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判处10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药家鑫案的辩护律师应当知道“激情杀人”不仅不能获得法院认可而且会激怒受害人家属,甚至通过网络炒作成难以抗拒的“民意”,可以说该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全错误,“帮忙”变成了“添乱”。

    这次李天一案,辩护律师在“轻罪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选择方案,如果以“无罪辩护”入手,显然需要公安机关的证据存在明显漏洞,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无论是“轮流发生性关系”还是“强奸陪酒女”,在刑法意义上讲没有任何意义,显然构成强奸罪的加重(轮奸)。被害人的身份不是强奸罪构成与否的要素,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才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笔者也曾代理过几桩强奸案,其中有一桩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那是因为男女双方本就是男女朋友关系、发生过多次性关系、案发地是在酒店客房、女方衣裤完好无损、女方承认两人没有发生口角与打斗、酒店服务人员没有听到争吵或打斗的声音,从而完全推翻女方家属的控告。本案中,除非辩护律师有证据证明这是“自愿”或者能够推翻“违背妇女意志”的指控,否则这种“无罪辩护”只会象药家鑫案件一样激怒受害人家属并形成难以抗拒的“民意”。辩护律师应当将两种辩护的风险告知委托人,从而避免承担辩护失败的后果。此外,即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有证据推翻检方指控的“强奸罪”,也很难推翻“聚众淫乱罪”,“无罪辩护”最终还是变成“轻罪辩护”。何况本案已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不是从公诉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入手,而是大谈“嫖娼”、“诈骗”,这种事情竟然发生在法律专业人士身上,是否太“业余”了?

   辩护律师应该根据案情选择辩护策略,从而避免从“帮忙”变成“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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