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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确认之诉如何立案?

(2013-07-15 07:28:52)
标签:

监护权

确认之诉

谁是被告

公证处

移民部门

文化

分类: 法律
    上周一位女士找到我,说要办理移民手续,移民部门要求提交她是孩子唯一合法监护人的法院判决书。她先是未婚生子,后又与他人结婚并离婚,这时的监护权确认之诉几乎成了“无头公案”——谁是被告人成为难题。本来,她可以起诉孩子的生父,但问题是一方面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生父的名字,另一方面她也不知道谁是生父。
    我电话询问移民部门,是否可以出生公证或出生证公证,移民部门说必须要法院判决书。我电话询问法院如何起诉,法院立案庭也是一头雾水,说要找到孩子生父并一起作为被告,否则难以立案;我问法院可否采取申请书方式而不是起诉状方式,法院告诉我需要找他们领导汇报。从基层法院问到中级法院,他们的回家几乎都是“没有经手过这种案件”。
    本案属于监护权确认之诉,即通过法院来确认该女士是小孩唯一合法监护人。该女士当然是原告或者申请人,本来小孩的生父是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但由于小孩生父无法确认,从而使得传统诉讼模式必须变通。向中级法院民事法官咨询,他们的意见是可以将小孩的其他监护人列为被告,从而完成诉讼立案,法院是解决法律纠纷,因此在没有法律纠纷的情况下难以立案裁决。问题又回到原点——小孩的监护人有哪些?小孩的监护人是他的父母,母亲只能起诉小孩的生父才可以确立监护权。即使臆造一位生父出来,法院一般要求做亲子鉴定,这就不得不将该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我们最后的解决方案是,让该女士的前夫充当该案的被告人,让他配合完成监护权确认之诉的立案与裁决。这种监护权确认之诉让人觉得还荒唐,明明单身母亲本人就是小孩唯一合法的监护人,却因为移民需要必须经过法院确认。其实,如果是公证处确认,那么既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同样可以保证法律效力。我电话询问市公证处的朋友,他们明确表示可以进行这种出生公证。问题是移民部门接受法院判决书而不接受公证书,这就让当事人不得不花费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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