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信用卡套现,应该放开还是禁止?

(2013-06-27 14:43:36)
标签:

信用卡套现

投机倒把

非法经营

司法解释

分类: 法律

    上午在惠州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位2008年大学毕业的银行职员向我咨询“信用卡套现”法律问题。他因为“信用套现”以“非法经营罪”本判处7年有期徒刑。我先是想他解释他被判有罪的法律依据与量刑较重情节,随即向他指出法院判决存在的几项证据漏洞,并告诉他如何走申诉程序。

    结束了法律咨询,在座谈期间我们几位律师就讨论起各自接待的案件。我对于“非法经营罪”这计划经济时代的罪刑,以支持全盘否定态度——当年计划经济时代将一切未经批准的商业行为一律戴上“投机倒把”的帽子进行打击,后来“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更名为“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废除,而“投机倒把罪”更名为“非法经营罪”沿用至今。市场经济政府的企业管理职能应该是“登记备案”而不应该是“审核批准”,行政权力介入市场选择,必然带来权力寻租。企业经营政府登记,企业盈利政府征税,企业造成损害则政府监督民事赔偿。在市场条件下,企业违规操作一般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何必一定要行政介入甚至刑事处罚?企业“投机倒把”或者“非法经营”,美其名曰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其实明眼人都知道“投机倒把”、“非法经营”给民众生活带来了便利,仅仅损害了政府企业的垄断经营权。

    信用卡套现,不仅没有“恶意拖欠”损害银行信贷,而且扩大了现金使用率,其结果是“促进交易”刺激了经济发展。发达国家基本放开对信用卡套现的管制,最多是要求缴纳一定的“交易税”。当前的信用卡套现之所以堂而皇之变成“非法经营罪”,仅仅是因为信用卡套现使得国有银行减少了小额贷款,于是为了保障国有银行的垄断利益,央行、银监会就联合最高检、最高院将联合发文其列入“非法经营罪”予以惩戒。姑且不论这种联合发文公然违背《立法法》明文规定犯罪和刑法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仅仅是这些联合发文站在垄断企业立场上而不是普通企业立场上,就知道中国的国有企业并非是企业而是衙门,中国离市场经济国家还离了十万八千里。

    笔者建议废除198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颁布《司法解释条例》明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可以颁布司法解释,且不得介入《立法法》第八条明确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今天的司法解释俨然变成了凌驾于法律至上的“内部法律”,这种司法权僭越立法权的乱象越来越成为“无法无天”的表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