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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法律分析

(2013-01-14 09:00:14)
标签:

年终奖

合同约定

实际履行

工资

杂谈

分类: 法律

    上周南方都市报记者朋友问我对年终奖有什么看法,我说年终奖属于奖金一部分,用人单位当然有发放义务。他说现在招工困难,一些用人单位干脆规定年终奖年初发放,凡是新年度不来上班的一律不发。他说问过劳动部门,劳动部门的一件事法律对年终奖发放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属于用人单位自由裁量行为。既然我的意见不同,于是该记者朋友让我写一篇点评,陈述一下对年终奖的律师意见。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年来工作业绩的奖励,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广义“工资”的一部分。年终奖的设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约定设立,另一种是实际履行设立。合同约定设立,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发放年终奖;实际履行设立,则用人单位须按照实际履行形成的约定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年终奖,已经构成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依法主张权利。

    对于有发放年终奖惯例的用人单位,建议签署书面年终奖协议,书面约定在开年后发放,且制定相应的发放规则,那么既可以避免年前劳动者讨要年终奖,又可以用书面约定直接修改“惯例”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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