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辩护词
(2012-10-29 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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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客观不能主动放弃杂谈 |
分类: 法律 |
抢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家属李某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涉嫌抢劫罪一审案件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会见被告人,我们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表示认可。
二、被告人不构成入室抢劫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1条规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是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网吧4楼407房遭遇被告人李某某抢劫,该房间属于网吧休息间而不属于家庭生活宿舍,并不满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因此,本案仅仅构成一般抢劫而不构成入户抢劫。
三、被告人构成犯罪中止,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应当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受害人王某是自己的河南老乡,于是就放弃了抢劫犯罪,这显然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受害人王某承认被告人李某某属于犯罪中止
受害人王某2012年7月28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承认“他还我和聊天,问我是哪里人,我告诉他我是河南人,他说自己也是河南人,不起读自己老乡。之后他就一直说他在外面认识什么人之类的,说我以后有什么事情,可以打电话给他”,这说明被告人李某某已经放弃了自动放弃了抢劫犯罪。
即使是后来被告人给受害人打电话,也仅仅是告诉她自己坐车回陈江了,这说明被告人是将受害人当成老乡和刚认识的朋友,符合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
2、被告人认为属于犯罪中止
被告人2012年7月28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她身上还有病(性病),没钱看病,还说身上只有40元钱,问我要不,我听她的口音像我老乡,……然后我看她说的那么可怜,连得了性病都没钱看,就想着帮她一下,想着给她两百元人民币”。40元钱也是钱,何况被害人还有手机之类财物,这说明被告人完全可以实施抢劫,只是觉得被害人很可怜且是自己的老乡,于是主动放弃了犯罪,出于同情心甚至想着帮她一下。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基本成立,但是不构成入室抢劫,而且被告人主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为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此外,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鼓励被告人放弃犯罪原则,应当对不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予以从宽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二O一二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