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法律讲座提纲
(2012-07-09 00: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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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
建筑施工合同法律讲座提纲
主讲单位: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略)
一、合同规定(10分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合同签署: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合同。
1、合同招标: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3、合同监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合同竣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特别条款(10分钟)
3、劳务分包: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4、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进行修复。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律师建议(10分钟)
1、合同审查:审查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完整,是否对委托方有利,需要如何修改。
2、证据保全:提取并保存对委托方有利的证据,及时通过律师函、备忘录、会谈纪要等方式补全证据。
3、风险分析:对委托方行为的合法性、盈利性进行风险分析,减少委托人决策法律疏漏。
五、现场提问(20分钟)
附: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