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我去法院处理了一件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很简单,那就是司机开车撞伤横穿马路的小孩,交警部门直接扣车,法院根据伤者父亲申请将车诉前保全。这些事在现行法律法规上讲当然没有疏漏,但是却明显脱离现实,立法者忽视了交通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存在。
对于交警而言,本来其任务只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在现行体制下却承担起“调解”职责。如果说没有保险或者保险不足以赔付要求扣车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今天车辆保险体制下扣车完全是一种劳民伤财之举。至于说医疗费用,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履付,何必要扣车从而激化矛盾?最终的赔付责任人是保险公司,因此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那么既可以避免伤者无钱医治,又可以避免投保车主车辆被扣。既然医疗费的支付属于保险公司责任,那么早付晚付又有什么本质区别?
因此,笔者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增设强制保险章节,明确机动车辆必须购买交通强制保险(具体数额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但不得低于10万元),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用由交通强制保险投保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并明确只有在肇事车辆保险额不足以支付赔偿时或者需要扣留车辆进行安全监测时,交警部门才可以暂扣肇事车辆。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肇事车主车辆被扣、伤者无法预付医疗费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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