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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于形式的律师法律咨询

(2011-09-25 20:24:17)
标签:

周末

法律

咨询

形式

感想

杂谈

分类: 法律

    上周接到通知,惠州市律师协会要求我们律师事务所安排1-2名律师参加周日滨江公园法治咨询活动,范围是《刑法》修正案(八)、《婚姻法》解释(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事务。笔者入职律师事务所以来,从未缺席公益普法活动,这一次当然不好缺席。

流于形式的律师法律咨询

    上午9时许,笔者从江北家中送小孩去第一人民医院看病后,即准时来到滨江公园法律咨询现场——10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律师协会的安排下,在滨江公园广场靠近横江三路那边马路旁一字排开。由于当时有秋雨缠绵,我们就在雨棚内坐下。真正两个小时,除了偶尔接待行人法律咨询,我们几乎都在同行交流——我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这次法律咨询唯一的好处就是为同行交流创造条件。一位律师同行问我有什么坏处,我说律师的“摆地摊”普法咨询,会受到重视否?

    律师本是专业素养要求很高的专业人士,律师服务也向来是与医生服务一样作为专业服务而存在。那些“摆地摊”式的普法宣传,除了降低律师的专业形象,起不到任何作品。当然,律师协会考虑到“政治效果”和“工作业绩”,不会从律师的“技术服务”出发,只会考虑是否可以制作宣传资料向“领导”交差。其实,笔者对于这种流于形式的普法咨询,是极为反感的——专业服务只有在需求者眼中才具有价值。律师的服务本就应该是有所取舍的,那些没有多少法律需求的社会受众,通过这种普法宣传,只会破坏律师的专业形象。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比较看重自己的专业素养——如同好的医生不会担心高收费会影响业务,好的律师也不会因为收费影响案源,对于不好收费的我干脆“免费服务”也不愿意降低资费。对于客户而言,他们聘请律师首先要考虑的不是“收费”而是“服务”,或者说只要律师能够提供优质服务,那么收费是处于从属地位的。笔者曾经收费较低,我的拍档就有意见,说一方面你宣称自己是“专家”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收费低廉,这叫别人怎么相信?后来,笔者干脆在了解案情后提供初步分析,开价时直接拿出广东省物价局收费标准,从中找到自己的收费规范,一般民事案件1万元起步,刑事案件2万元起步,如果再低我就干脆推荐其他律师接案。毕竟,律师必须坚持自己的原则,才能够获得客户的尊重,律师真正折服客户的,不是什么“星级服务”,而是专业素养。固然,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却是律师的法律分析让法官接受,甚至帮助他完成案件的合理收场。

   曾与一名法官喝茶闲聊,他说多年来他最佩服一名老律师,每次他都能够用自己的法学素养获得法官的崇敬,那种与法学专家交流的快感,那种判决中的成就感,不是其他东西可以取代的。从根本上讲,律师与法官都是法律人,也都是文人,文人的那种惺惺相惜之感,不是“圈子外”的人可以体会的。我当然很有体会我与一名警官的交往就是这样形成的,在我去公安机关办案时,与案件负责警官交流案情,他觉得我的分析思路清晰适用法律准确,于是趁机让我帮他分析了他手中的某疑难案件,我给他提供参考意见后获得他的认可,后来我们就成了朋友。时常我会接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朋友电话让我帮他分析案情,这就是文人惺惺相惜的结果。对于我这样来自外省的律师而言,要在广东立足,所能依靠的只能是超过旁人的专业素养,这样才可以获得越来越多的客户与和合作伙伴。这些“义务咨询”也为我获得了一批案件,经常有人来找我说是某某的朋友,这种“口碑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我度过律师生存期的首要技术。

   律师入行也只有3年,我还可以全力以赴2-3年,从而在律师行业获得一席之地。不过,数年后我得考虑我的下一次转型,那就是是否可以在商业方面获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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