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其实并非是泾渭分明的模式区分,对于一个国家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建设时,计划经济当然是必须的选择。不过,一旦经济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那么市场经济就成为新的需要。在这方面我比较推崇日本、法国这些“后起”的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国家投资来完成“基础建设”,然后将国有企业变成民营企业推动市场化建设。毕竟,在经济起步阶段,只有集中全体纳税人的财力进行投资,才可以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任务。而一旦完成资本原始积累,那么国家资本也调节调解时才需要出手“拯救市场”,一旦完成“拯救”任务,那么国家公权力就应该“退居二线”。
对于“公有制”和“私有制”,笔者是持谨慎态度,那就是“私有制”优先,只有在不适合“私有制”的部门和领域才实行“公有制”。如果是“私有制”是公民个人投资并受益,那么“公有制”则是公民通过政府集体投资并受益。无论是公民个人投资还是集体投资,都属于公民投资,也就意味着公民才是受益人。当公民通过政府集体投资时,由于增加了政府介入环节,从而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只有那些不便于公民个人投资的领域才需要政府介入。从制度成本的角度来看,中间环节越多成本越大,这就是笔者支持“私有制”自由发展、“公有制”关键发展的内在原因。
既然存在“私有制”优先,因此只有公民个人不能投资、不愿投资的领域,才是“公有制”的天下。例如,那些耗资巨大的基础工程建设、科技工程建设、尖端国防工程建设,都可以实行“公有制”。公民通过政府集体投资铁路、高速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地铁、轻轨、供水、供电、供气、学校、医院、住房建设,那么全体公民就可以平等享有低收费的交通运输、动力资源、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公共住房的福利待遇,从而降低生活生产成本。
笔者认为,公共交通、生活能源、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公共住房既然是全体公民通过政府共同投资,那么全体公民就应该都是受益人。因此,取消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住房的收费,才可以一方面加快商品流通,另一方面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政府动用全体纳税公民所缴纳税收进行的建设,其受益人如果仅仅是“一小撮”而不是全体公民,那么这就是挂着“公有制”招牌的“特权制”,其结果当然是背离了全体公民的利益。对于公立学校、公立医院,我们可以向其发放代金券缴纳学杂费、医疗费,这样既可以保证“公费福利”,又可以形成学校、医院的行业竞争。至于公共住房,完全可以在居民区建设大量的公共住房(分为1室1厨、2室1厨、3室1厅1厨等3种,每层设置集体卫生间,没有电梯,朝向较差),居民凭辖区居委会居住证明就可以申请入住,每月缴纳租金、煤气费、水电费即可,政府可以对租金补贴50%——只要承租人愿意则可以无限期租赁,从而既保证居者有其屋又可以保证富裕居民不会来争抢。
如果我们通过“公有制”完成必要的生存建设,那么发展建设就可以由“私有制”来完成。政府只需要核准私有制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伙工商户由乡镇政府核准登记,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由县级政府核准,有效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由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核准登记,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然后收取相关税费(税务由法律规定,行政收费由省级地方法规规定)。这样,这些“私有制”经济单位只要缴纳税费、定期年检并没有违法行为,那么一律受到法律保护。这样的“私有制”与“公有制”相比较,都是公民投资行为,唯一的区别只是受益人范围的不同,前者是部分公民,后者是全体公民。
公有制企业的出资人是“全民”或者“集体”,因此该企业每年所得的“红利”就应该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平均分配给出资人“全民”或者“集体”。可是,我们看到的却只有公有制企业“利改税”后,全部利润(税收本就是所有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企业本身的“收入”,被企业通过“薪金”方式发给该机管理人员,或者以“奖金”方式发给企业成员。这样,作为“出资人”的全体民众或集体成员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这种“公有制”已经沦为“企业所有制”。笔者认为,公有制企业应该每年上缴利润纳入国库,国家减去各种必要扣除后,应该通过“代金券”方式直接分给全体公民或集体所有制成员,由他们自行决定购买商品或存入银行。之所以发放“代金券”而不是货币,就在于一方面避免通货膨胀,另一方面鼓励消费,并且代金券上由公民(受益人)姓名,可以避免被侵占或挪用。这样的公有制,才是民众欢迎的公有制,而不是只有“国企大佬”独占的“特权制”。
市场经济之所以由于计划经济,就在于市场经济起决定作用的是消费者而不是计划者,也就是普通消费者的偏好决定着社会生产,从而企业在利润的刺激下会尽量满足消费者需要,真正“服务到家”。计划经济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庞大的市场调查机构,另一方面需要巨大的计划挂机构,而且很难避免公权力操控国家计划,这很容易助长行政权力的膨胀,从而导致超级官僚机构出现。国家只需要负责外交、国防、司法、税收、监督等即可,其他的都应该交给社会来完成。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首先要有完善的市场立法保护企业避免公权力侵害、保护消费者避免企业侵害、保护民族企业避免国际资本侵害;其次要健全司法体系,从而使任何经济纠纷都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需要强大的联合组织,保护商家(工商联合会)、劳动者(行业工会)、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是“管理者”,即使要扮演公有企业“出资人”角色,也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单独完成,即剥夺其他国家机关对公有制企业的行政干预权,这样后才可以促成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铁道部门为例,首先要将铁道部缩编为国家铁路局列入交通部(副部级单位),其次要将铁路运输分为客运公司与货运公司从铁路局获得特许经营权,再次要将铁路运输公司的管理纳入商业管理模式即向政府部门登记并接受年检,最后则是国有铁路运输公司实行“专家治理”即由国资委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管理,定期上交利润。
市场管理机构“政出多门”不利于集中管理,笔者建议由各种市场监督机构全部并入商务部,地方设置商业厅(局)。以惠州市为例,惠州市商业局下设工商登记科(负责企业工商登记和年检)、计量监督科(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监督科(负责物价监督)、质量监督科(负责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科(负责卫生监督)、市场调查科(负责市场调查)、政策咨询科(负责接收社会咨询,并负责官方网站维护),每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科员4名、助理科员8名,负责日常事务。我向来反对过多的机构,这些完全可以通过“网上办公”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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