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一梭烟雨-余律师
一梭烟雨-余律师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40,590
  • 关注人气:3,253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合同立法的目的在于促成交易还是保护特权?

(2011-08-20 21:18:36)
标签:

合同

立法

民法

合同法

无效合同

交易成本

双赢

财经

分类: 法律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7种无效合同,这样大量的民事合同就被宣布为“无效合同”,从而使交易成本急剧增加。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依旧保持了5种无效合同,分别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即使是《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减少了“无效合同”的规定事项,其实中国合同立法依旧是不断判处“死刑”从而使法律成为中国市场交易最大的障碍。

   其实,在《合同法》列举的5种无效合同中,笔者认为第1种(损害国家利益)、第2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4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完全可以一方面允许其为有效合同从而促成市场交易,另一方面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这种侵权赔偿高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就可以使合同缔约人权衡违约成本,即通过市场调节而不是国家干预来促成市场交易。对于行为人愿意履行合同同时愿意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不应该强行介入宣布“无效”,只需要支持“侵权赔偿”即可,何必过多介入民事领域?至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完全可以通过“赔偿”来获得弥补。例如,对于违章建筑买卖大可不必宣布“无效”,只要课以巨额罚款就可以起到作用——想“违章”可以啊,只要你付得起违约金。

   对于第3种“无效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可以将其纳入“侵权”范围,即该“非法目的”如果是构成刑事责任(例如合同诈骗),那么当然是无效合同;如果只是构成行政责任(例如逃避税收),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和补偿损失(例如逃避税收的补交税收并处以50%罚款)来增加违法成本,而无须“一棍子打死”;如果是构成民事责任,那么完全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解决,只要这种赔偿责任高于受害人损失一定比例(例如20%)即可。

   对于第5种“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该进行特别分类,例如法律、行政法规实体性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该合同应该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无效”属于程序性的,那么缔约人补齐手续就可以将该合同变成“有效合同”,这样才可以尽量减少国家法律的强行介入商业事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无论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该利益与合同缔约人一样都处于平等地位,因此即使缔约的合同存在侵害这些合法利益的行为,也应该是通过“侵权赔偿”来弥补,而不应该一律宣布“无效”。无效合同宣告如同死刑判决,所起到的后果是“不可弥补”,因此笔者建议对“无效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必要时可以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哪些合同无效,凡是可以弥补的瑕疵合同一律有效并承担瑕疵责任。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所要起到的作用,应该是“促成交易”,而不是存在“神圣不可侵犯”的民事特权。如果一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它就不属于“民事”而只能属于“国事”。只有这样,才可以创造“双赢”局面,一方面促成交易发展了社会经济,另一方面减少了国家干预是国家可以集中力量进行关键建设。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