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闯的祸
(2011-08-14 0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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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离婚财产共同所有权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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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本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设置,可以视为“离婚解释”。
第一条
这说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必须遵照《婚姻法》第十条执行,人民法院不得扩大解释。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话说明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向登记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行政诉讼(向辖区法院)获得救济。
第二条
这说明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需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血型不符、相貌差异过大),对方可以提供反证否定,但是不能提供反证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不成立亲子关系。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确认不成立亲子关系程序相同。
第三条
这说明抚养权利人请求抚养义务人支付抚养费受到法院支持。
第四条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这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基于财产共有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说明夫妻一方拒绝法定抚养人医疗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免造成“遗弃”行为。
第五条
这说明婚后一方财产除孳息、自然增殖外,都属于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赠与方不得撤销赠与。笔者建议,受赠方在没有及时变更登记前,最好借助于赠与公证。
第七条
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为保证双方利益,建议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公证赠与夫妻双方。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说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遵循“贡献原则”,因此父母出资最好保留证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作为日后离婚财产分割凭据。
第八条
这说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监护人是配偶,配偶存在严重损害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为的,其他监护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关系,必要时新的监护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第九条
这说明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但是不构成侵害男方生育权的事由。
第十条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说明婚前置业婚后继续还贷的不动产,离婚时判决给登记方所有,另一方获得财产补偿。这说明,不动产非登记方要么不承担还贷义务,要么就应该要求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达成协议(公证或见证)归夫妻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
这说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第三人可以善意购买取得。所谓善意购买,需要“不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不低于市场价格20%)、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说明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房产,受害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这说明房产实行“登记原则”,即登记方拥有产权,非登记方只拥有债权。因此,笔者建议及时将该房产过户到夫妻双方名下或“公证赠与”给夫妻双方,否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出资购买。
第十三条
这说明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一方财产,但是实际缴付的保险费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十四条
这说明离婚协议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这说明夫妻离婚分割可继承财产,应该在实际继承后作为“新的财产”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第十六条
这说明夫妻共同出借的财产,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这说明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
这说明夫妻共同财产未在离婚时分割的,婚后可以另行要求分割。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