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司法解释闯的祸

(2011-08-14 09:10:08)
标签:

婚姻法

解释

离婚

财产

共同所有权

杂谈

分类: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7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本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设置,可以视为“离婚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这说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必须遵照《婚姻法》第十条执行,人民法院不得扩大解释。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话说明结婚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向登记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行政诉讼(向辖区法院)获得救济。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说明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需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血型不符、相貌差异过大),对方可以提供反证否定,但是不能提供反证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不成立亲子关系。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确认不成立亲子关系程序相同。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说明抚养权利人请求抚养义务人支付抚养费受到法院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这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基于财产共有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说明夫妻一方拒绝法定抚养人医疗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免造成“遗弃”行为。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说明婚后一方财产除孳息、自然增殖外,都属于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赠与方不得撤销赠与。笔者建议,受赠方在没有及时变更登记前,最好借助于赠与公证。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为保证双方利益,建议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公证赠与夫妻双方。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说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遵循“贡献原则”,因此父母出资最好保留证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作为日后离婚财产分割凭据。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说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监护人是配偶,配偶存在严重损害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为的,其他监护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关系,必要时新的监护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说明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但是不构成侵害男方生育权的事由。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说明婚前置业婚后继续还贷的不动产,离婚时判决给登记方所有,另一方获得财产补偿。这说明,不动产非登记方要么不承担还贷义务,要么就应该要求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达成协议(公证或见证)归夫妻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说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第三人可以善意购买取得。所谓善意购买,需要“不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不低于市场价格20%)、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说明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房产,受害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这说明房产实行“登记原则”,即登记方拥有产权,非登记方只拥有债权。因此,笔者建议及时将该房产过户到夫妻双方名下或“公证赠与”给夫妻双方,否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出资购买。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说明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一方财产,但是实际缴付的保险费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说明离婚协议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这说明夫妻离婚分割可继承财产,应该在实际继承后作为“新的财产”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说明夫妻共同出借的财产,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理;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说明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说明夫妻共同财产未在离婚时分割的,婚后可以另行要求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说明本司法解释是对婚姻法的补充与细化,因此婚姻法确定的“过错原则”、“女方保护原则”依旧有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