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问题,从对精神被患者的救助,迅速转变为对正常人的权利保护。随着北大教授孙东东等人“指认”90%的上访户属于精神病(患者),我们的权力部门将开始将一系列“异己分子”冠以“精神病患者”的大帽子,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甚至,出于争夺家产的需要,一些当事人的家属滥用“亲权”和“监护权”,将亲属送入精神病医院,从达到霸占财产的目的。如何使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如何避免正常人被当做精神病患者从而剥夺民事权利,已经成为难产的《精神卫生法》必须解决的两大难题。
说是两大难题,其实在笔者眼中只是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属于精神病患者。由于精神病患者一般会被限制甚至剥夺民事权利,因此对精神病患者的确诊,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而是严谨的法律问题。既然一旦被确诊为精神病,那么当事人的正常民事权利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笔者建议精神病患者的确诊需要上升为行政决定问题,即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其中精神病医生、精神病专家、法学专家各占三分之一,过三分之二多数决定)核准当事人是否属于精神病、如果属于则相应的依赖等级确认。这样,一方面可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精神病法医鉴定所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委托进行精神病鉴定,另一方面该构成精神病及其依赖等级结论需要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内设的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核准才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那么按照惯例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家卫生部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复议),也有权申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被确定为精神病之前,当事人属于正常人,在法律上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确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精神病法医鉴定所的规范执业,国家立法要求精神病鉴定所需要5名以上享有资质的精神病法医,同时精神病法医职业资格需要国家卫生部统一考核签发证书。精神病法医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执业资格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刑法新增非法鉴定罪(非法鉴定造成他人受伤、精神失常、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这样,才可以避免某些法医出于私利非法鉴定铸成大错。
笔者认为,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得失的行为,都应该上升为法律行为,而避免某些人利用所谓“科学”或“医学”从而非法剥夺公民权利。要知道,公民权利是法律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甚至是宪法确定的),任何未经法律许可的限制或剥夺行为,都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都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如同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才产生效力,那么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受到限制,也只有在精神病患者被终审确诊才发生效力,此前其作出的任何权利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被终身确定为精神病患者,其委托律师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依旧受到保护,从而避免其受到司法伤害——即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或者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属于公民自然权利,除非公民死亡或不能表达意愿,否则其权利一律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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