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鉴定申请书
(2011-06-14 11:25:41)
标签:
司法鉴定重新申请杂谈 |
分类: 法律 |
重申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黄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 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房。
请求事项
请求对陶某伤残程度和后续治疗费重新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陶某诉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贵院已受理。原告的伤情司法鉴定和护理依赖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一、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时机不合法。
原告2011年4月15日尚在xx市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1年4月13日即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明显不属于病情稳定以后,而是在尚在治疗期间,毫无疑问司法鉴定时机的不合法,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二、原告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
原告2010年3月14日受伤后,2011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不是同时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次日单方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明显程序不合法。
三、原告委托司法鉴定的事项不合法。
原告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陶某的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一方面该司法鉴定不是仅仅针对陶某遭受伤害的颅脑外伤进行鉴定,而是扩大为对包括轮状病毒肠炎在内的全部伤情进行鉴定;另一方面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期治疗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司法鉴定认为需要三万元缺少医学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陶某的伤情司法鉴定,时机不合理、程序不合法、鉴定范围也存在扩大,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特申请对原告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