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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药家鑫

(2011-04-09 20:45:17)
标签:

药家鑫

教育

保护

未成年

律师

分类: 文集

    药家鑫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在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无论是“大学生冷血”还是“激情杀人”,都为本案注入了更多的法律之外的佐料,引起前所未有的评议。作为从事过教师和律师工作的我,也向冷静的整理一下自己的思绪。

    一、我们该如何教育孩子?

    中国的基础教育,可以说是不成功的——应试教育培养的是擅长考试的“高手”(笔者就是这样“高手”中的一员,无论是应对高考还是司法考试,向来都是颇有心得),而对于道德素质向来漠视。从小学到大学,我们的老师愿意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和人文素养的向来是凤毛麟角。于是,我们的学生除了读书(教科书)、考试,很少有人主动接触课外知识(那些愿意主动读课外书的学生,在大学一般都被称为“牛人”),也就直接造成了他们知识的单一。

   此外,随着独生子女的普遍化,家长对子女的溺爱逐渐取代了监护——只要学习好,家长几乎愿意满足孩子的一切条件。一方面是孩子成为“读书专业户”成为应试机器,另一方面家长放任孩子的发展,结果在无忧无虑中形成的就是蔑视他人、唯我独尊的“新新人类”。

   而我们的升学考试,要知道是不考法律只考政治的,所以学生除了死记硬背一些思想政治课的教义,对于法制知识完全是空白(只有大学法律专业的学生才学习了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如果我们要培养现代公民,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从小学开始用法律课取代政治课(至少要使法律课的权重占到政治课的绝大多数),是我们的学生学法、懂法从而知法、守法。

   如果说药家鑫案解释的是病态的中国社会,那么要根治这种民族疾病,首先要开出的药方,就应该是改变升学考试录取方式(否定应试教育)、改变独生子女制度(可以允许晚婚晚育的夫妻在头胎生育5-6年后生育第二胎)、改变教育制度(普及高中教育,并在中小学开设专门的法律课,至少要讲授交通法、食品安全法、卫生法、未成年人法、教育法、刑法、民法)。普法最好的课堂不是对民众的宣传和对官员的培训,而是赋予法律课在国民教育中的基础地位。

   二、我们该如何保护青少年?

   大学生,从年龄上讲属于成年人,但是从心智上讲依旧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生活阅历使其根本不足以应对交通肇事等突发性事件。我在给学生开法制讲座时问学生交易肇事后该怎么办?学生虽然很热情,却由于缺乏社会经验从而无法找到正确答案——要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接送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报警(保险公司勘察理赔)。我们需要动用社会资源,去教育我们的青少年。

   今天,我们似乎热衷于邀请官员、学者、先进工作者等“成功人士”给青少年学生开讲座,以鼓励他们追求上进。其实,这些所谓的鼓励作用对于学生而言往往可有可无。而医生(包括心理医生)、护士、消防警察、交通警察、律师、厨师等专业人员,讲授与青少年直接相关的卫生知识、护理知识、消防知识、交通知识、法律知识、营养知识,才是对青少年更重要。可是,这种社会公益事务是否太少了?

  笔者建议,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或者行业倡议,要求医生、护士、律师等专业人士每年至少给一所学校开设专业讲座,从而提高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必要时,可以鼓励专业人士作为志愿者担任在校学生的专业顾问,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如果我们深爱着我们自己的子女,那么就应该为他们创造一个全社会都来伸出援手的专业服务环境,使他面免受各种社会伤害。

   三、我们律师该如何辩护?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天然的对受害人和被告人都具有同情心。因为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已经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制造痛苦,不能通过律师的狡辩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无论是我国刑法规定“法定从轻”、“酌定从轻”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量刑指导意见,都给律师轻罪辩护提供了依据(无罪辩护不同于轻罪辩护,它所使用的技术是直接从事实认定、罪行确定上否定公诉机关的意见,这不仅需要律师高超的专业素养,更需要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留下“硬伤”)。

    出于从根本上完成轻罪辩护的需要,药家鑫的律师可以通过各种合法与非法的手段来争取法院轻判。不过,一切非法手段都会制造巨大的风险,那就是受害人的家属在“专业人士”指点下将本案向媒体公布从而争取广泛的社会舆论同情(使法院不敢明显枉法裁判),并扬言如果判决不公就会“坚持到底”(上诉、上访都是“杀手锏”),那么就可能会导致本案法官和律师出于社会压力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药家鑫的律师采取合法辩护,就需要要么从证据中找到足以影响合议庭使其可以轻判的法定事由(例如自首、精神失常、初犯、没有不良记录、积极救助受害人、向受害人家属及时赔偿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否则就会让律师站在风头浪尖成为被攻击的对象。所谓“激情杀人”的说法,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存在污蔑受害人的情形,不仅不能争取合议庭的理解和同情,反而会遭致法官强烈反感而更加不利。中国不是陪审团审判制度,所以可以影响普通人而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手段(例如药家鑫的同学、老师、邻居证明他如何如何优秀、是个好孩子等等),对法官的影响毫无意义,甚至会成为检察官有力反击的标靶。

   自从国家提倡“和谐社会”理念以来,“刑事和解”也就成为律师刑事辩护的重要方法——刑辩律师不再是法庭上慷慨激扬与检察官巅峰对决的辩论大师,而是促使受害者家属接受被告人家属民事赔偿的谈判大师。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受害人家属接受民事赔偿可以减刑30%、受害人家属愿意谅解被告人可以减刑20%,所以说服被告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才是“王道”。在本案中,药家鑫的家属可以为药家鑫花钱买小汽车,却不愿意花钱换取被害人家属谅解,不能不说是辩护律师的过错(刑辩律师说服委托人向来比较容易,药家鑫的家属出于疼爱孩子的考虑,向亲戚朋友筹借十几万或数十万赔偿金,应该不是难事)。一旦刑事和解谈判成功,律师向法院出示有受害人家属签名的《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那么法院从轻判决(死刑一般可以改为无期徒刑)也就顺理成章。

   今天的刑辩律师,早就不是当年只负责调查取证、出庭辩护那么简单,所谓法庭出示证据和提供辩护只是刑辩律师工作的冰山一角。要想在侵权刑事案件中辩护成功,离开受害人家属的支持,只是一种幻想——受害人家属的律师可以“指点一二”,即使检察官没有发现刑辩律师的破绽,刑辩律师的漏洞也难逃受害人家属律师的法眼。毕竟,随着律师专业化的发展和社会对律师行业的重视,律师往往针对的不再是普通的受害人和司法机关,而是自己的律师同行。军事上“狙击手的头号敌人是对方狙击手”,那么法庭上“律师的头号敌人是对方律师”,所谓“同行是冤家”。

   有人提出,药家鑫杀死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动因是担心“天价赔偿”,所以我们国家的“撞伤不如撞死”的畸形赔偿制度是“二次碾压”等犯罪行为的罪魁祸首。对于这样的观点,笔者并不否定,甚至还认为这是破除“二次伤害”的最佳破题方法,还支招说国家规定“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超过一级伤残全部赔偿额”即可。不过,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学生,公然蔑视他人生命,向倒在血泊里的受害人连捅8刀,这里面究竟是谁要负主要责任?有缺陷的制度固然有过错,但是有缺陷的人难道就可以怨天尤人?当药家鑫向受害女工举起屠刀时,人性何在?如果有缺陷的制度可以承担过错,那么我们还需要要求日本人忏悔吗(他们可以说那是军部体制的责任)?社会制度从来就没有完美无缺,社会进化就是一个逐步从不完善走向较为完善的过程,完美只是传说。我看到了太多的冷血者——时间永是流失,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算不了什么,从鲁迅的年代起,我们就一直作为流言的种子或饭后的谈资热闹着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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