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博罗县公庄司法所和博罗县公庄一中的邀请,上午我代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的邀请,前往博罗县公庄一中举行“未成年人权利维护法制讲座”。这是我在惠州市举行的第十三场未成年人维权法制讲座,也是在博罗县第一场公益讲座。

(与公庄司法所领导合影)

(代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向博罗县公庄一中赠书)
上午7时,我离开惠州江北,取道金石一路转入金龙大道,然后转入244省道,历时1小时左右,按时抵达博罗县公庄镇府办公楼。在于公庄司法所廖所长、杨副所长见面后,即在他们陪同下来到博罗县公庄一中。毕竟曾经担任过多年的中学教师,所以我对学校一直饱含感情。与刘校长和几位主任寒暄几句后,我即步入正题,简要介绍了今天讲座的主要内容,并表示要向学校捐赠我所与惠州市司法局、惠州市教育局、共青团惠州市委员会合编的《未成年人维权读本》,以体现我所对未成年人维权公益事务的重视。

(博罗县公庄一中刘校长向学生介绍主讲律师)

(讲座现场)
上午9时,法制讲座正式开始。在学校简陋的会场上,我与数百名师生借助法律进行对话。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现象日益多见,笔者认为法制宣传必须落到实处,从学生抓起。按照惯例,本次讲座还是采取“问答式”,即一方面笔者向学生提问,另一方面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分析和点评,逐步引出指导性意见的方式,让学生广泛参与知识互动。

(回答学生提问)
在讲座过程中,笔者提到药家鑫、马加爵等虽然生理上“成年”但是心智上“未成年”的悲剧案例,引导学生自我保护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牺牲品。在穿插案例分析、疑难解读、法制宣传的40分钟主讲后,我留下20分钟时间给学生自由提问。学生表现比较热烈,甚至有两名学生问道年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有同学问道性犯罪问题。我们国家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尤其是未成年人法律教育方面相当欠缺,这些恰恰为犯罪分子低龄化趋向埋下了祸根。其实,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加大法制课的权重(即使不取代思想政治课,也应该占据思想政治课的绝大部分),如果司法行政部门鼓励律师定期为学生进行法制讲座(例如要求执业律师每年至少给学生开设一次法制讲座),如果新闻出版部门对法制出版物采取优惠政策,那么我们国民的法律意识毫无疑问会上一个台阶。很多人都无心犯罪,只是误入歧途。
对于药家鑫案,虽然对于目前的案情而言,药家鑫很难逃过死刑判决。不过,如果我们开设了法律课,而且老师明确告诉他们出现交通事故时,只要及时向公安机关(110)、保险公司、医疗急救部门(120)报警并保护现场,民事责任会有保险公司承担,逃逸或“二次加害”会导致严重刑事法律后果,那么我想我们会促使许多“药家鑫们”保护别人的同时也更好保护自己。
说句题外话,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对犯罪分子天然抱有同情心理,试图帮助他们争取法律允许的宽大处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其实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如果想争取药家鑫免死,其实并不困难——行内的律师都知道,只要向受害人家属即使赔偿并争取其谅解(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不仅是法庭辩护,更重要的是促成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所谓荒谬的“激情杀人”说,只会导致受害人家属的极度反感和社会舆论的压倒性否定,其实几十万元赔偿换取受害人家属在律师制作好的《谅解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和《撤诉申请书》上签字,才是“王道”,法院也会顺水推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法院完全可以从轻判处。其实,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和受害人家属律师博弈的过程,如果说刑事辩护律师“赔偿换取谅解”是“王道”,“轻罪辩护”是“霸道”,那么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暗示动受害人家属向媒体寻求支持或向上一级党政机关寻求援助,则是逼迫被告人家属“合作”的“杀手锏”。
笔者刑事轻罪辩护成功的侵权案件,无论是判处缓刑还是判处一年以内徒刑的,基本都需要有人“买单”,那就是刑辩律师先说服被告人家属或所在单位同意赔偿,再代表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或本人)进行沟通(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一手交钱一手签名”,即花钱换得受害人家属在《谅解函》(即对被告人进行谅解,向法院申请从轻、减轻或免除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即列明事件起因经过,然后约定具体赔偿事宜)、《撤诉申请书》(即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上签字。这些文件一式四份(律师、法院存档一份),一旦交到法院,在“和谐”大旗下,各种社会矛盾基本可以迎刃而解。只要受害人家属没有意见(不上诉、不上访),法院也会乐得清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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