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笔者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为一名河南籍的女孩进行无罪辩护,事后《南方都市报》和《东江时报》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详细报道。
根据庭审记录,由于笔者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结合《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通知,逐条予以了否定。后来,公诉人理屈辞穷,开始恐吓被告人——“你已经表示认罪,现在又同意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你究竟认不认罪?如果不认罪,如果说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那么我们就退回补充侦查,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笔者从事刑事辩护多年,还是首次看到公诉人这样明目张胆威胁被告人。
笔者严厉反驳公诉人——“被告人有罪与否,不取决于她是否认罪,而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能够判定被告人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轻罪尚且不能成立,何尝能构成重罪?司法机关需要的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对待被告人,而不是受到重刑主义的影响,即使被告人无罪也要将其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司法机关有义务审慎对待任何刑事案件,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庭后,我与主审法官交流,却被告知他们会判处被告人实刑,即缓刑也不存在,我再度惊诧——明明不构成经济犯罪(没有严重情节),更不构成重罪(不是直接行为人),主审法官却一再强调要判实刑,而对于直接行为人和指使人,公安机关却不愿意发布通缉令,实在让人费解。我们的法官整体素质,还是很让人担忧。
主审法官在庭上没有告诉我们对方有附带民事起诉,只是时候告诉我们需要重新开庭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我就更糊涂了——附带民事案件向来是与刑事案件同时进行,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起诉,怎么成了时候进行附带民事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是,法院时候审理并未出现“过分迟延”却要求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另行开庭,我一头雾水。
一般律师都有一种情结,那就是一旦认定被告人是轻罪或无罪,就希望自己的辩护意见能够被法院接受。如果律师内心确信被告人是冤枉的,即使轻罪辩护成功也会很郁闷,毕竟不能解救被告人是一种失职。
我的拍档表示,既然法院强行要求判处实刑,那么我们只有走二审这条路,那些不攻自破的所谓证据,我就不相信纸会包住火。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