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我建议把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全部纳入《民法典》,我建议《民法典》分为前言、总则、分则、附件四部分。总则主要是规定民法一般原理,分则由自然人、家庭、法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组成。我建议采取法典方式制定民法,以后则以单行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补充之,每隔10年重新颁布《民法典》一次。
2、《刑法典》,我建议《刑法典》应该每十年改颁一次。现行《刑法》规定授予法院太多自由裁量权,应当尽量规定明细以约束法院“暴政”。以故意杀人为例,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给法官太大自由处置权,这在法官素质严重鱼龙混杂的今天,是相当不合理的。我建议改为,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①杀死两人以上的②两次以上杀人的③杀死未成年人的④杀死军人或警察的⑤杀死直系亲属或近亲的⑥持枪杀人的⑦持刀杀人的⑧手段残忍的⑨事后毁尸灭迹的⑩其他法律规定严重情形的。
3、《行政法典》,我建议现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行政法全部并入《行政法典》,分为前言、总则、分则、附件四部分。总则规定行政法一般原理,分则有行政立法、行政听证、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编制、国家采购、国家赔偿等组成,以后则以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补充之,每隔10年重新颁布一次。
4、《行政诉讼法》,我建议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有权剥夺严重违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公职,有权将行政机关负责人据传到庭。所以,行政法院院长应当由同级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担任,并尽量使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党务的监督走向法制化,限制使用法外手段(例如“双规”)。
5、《民事诉讼法》,我建议民事诉讼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审判,合议庭庭长(由审判员抽签产生)只有在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才可以向审判委员会提交案件,审判委员会不的主动介入任何审判。审判委员会应该由全体资深审判员组成,即担任审判员满5年且无过错。
6、《刑事诉讼法》,我建议基层人民法院成立治安审判庭(审理治安处罚案件,即剥夺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权,毕竟它不是司法机关)、轻罪审判庭(审理可能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重罪法庭(受理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上诉法庭(受理上诉刑事案件)等。
7、《法官和检察官法》,我建议基层法官、检察官必须年满30周岁、从事律师执业满5年且无过错,享受副县级待遇;中级法官、检察官必须年满40周岁、从事律师执业满8年且无过错,享受副地级待遇;高级法官、检察官必须年满50周岁、担任基层或中级法官、检察官满10年且无重大过错,享受副省级待遇;大法官、大检察官必须年满55周岁、担任中级或高级法官、检察官满5年且无过错,享受副国家级待遇。法官、检察官除非渎职,任期终身(医学鉴定表明不能胜任的除外)。
8、《反垄断法》,我建议该法规定,消费者、企业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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