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奥睿律所(一):投资者难以靠诉讼弥补损失
(2011-05-04 11: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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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诉讼猎杀损失做空法律质疑造假披露 |
分类: 投资 |
(i美股讯)近期,已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近期出现了一些为投资者所关注的事件。一是一些公司因为财报遭质疑遭遇做空机构的“猎杀”,进而遭遇诸多律师事务所的起诉。而另有一些公司因不满股价长期被低估而采取了私有化的行动。i美股就上市公司遭起诉以及私有化的相关问题采访长期从事赴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奥睿律师事务所。奥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孙捷(Jeffrey Sun)、以及负责诉讼的资深律师Richard Smith、Robert Varian、Michael Tu为我们做了详细的解答。以下是有关公司遭“猎杀”、起诉的部分:
关于起诉
i美股:近期有多家中概公司因信息披露、财务问题等被做空机构做空,随之而来的就伴随着多起诉讼,导致股价的大跌。请问这些诉讼依据是什么?
奥睿:大多数的证券集体诉讼是由股东针对美国上市公司及他们的董事和高管提起的,宣称该等公司及董事和高管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通常来说,证券法下的指控集中表现为公开陈述及证交会报备文件(如发行招股书或表格10-K下的年报)中的重大不实陈述和遗漏。证券交易法下的指控则集中表现为与出售或购买证券、某次公开发行或其后在公开市场上的收购相关的欺诈行为。此外,各种州法律下也可提起公司证券指控及针对欺诈性及疏忽性不实陈述的指控。
i美股:请问这些诉讼的一般是怎样的一个流程?
奥睿:一般而言,会有不止一家律师事务所会提起相关的诉讼;一旦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一项假定的证券集体诉讼,接下来的步骤为原告投资者申请成为法庭指定的“首席原告”,而他们的律师将成为“首席顾问”,负责具体的出庭事宜。这通常成为各原告相互竞争的一个过程,其中部分原告会联合在一起成为原告集团共同申请。接下来,法庭将指定最具有资格的成为首席原告以带领诉讼的进行 ——通常基于哪一个原告或原告集团候选人拥有最大数额的损害求偿额。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主张通常被合并为一个诉讼,然后再提交一份修订后的诉讼请求。这个过程通常历时几个月。一旦提交了修订后诉讼请求,大多数情况下被告都会提交一份根据《联邦民事程序法》第12(b)条驳回该等诉讼请求的提议,该条规定使得被告可以攻击有关指控的法律充分性(而不论诉讼请求的实质内容)。
i美股:就是说会有法庭驳回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出现?
奥睿:在这一阶段,诉讼请求可能基于很多不同的理由而被驳回,对于证券交易法下作出的宣称证券欺诈的指控给予驳回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被告缺乏故意(欺诈的意图或对真实情况的疏忽大意)。《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条例》下对这些案件有更强的特定性论据的要求。有经验的证券诉讼辩护律师可以利用该等要求,作为非常有效的工具。在提议驳回阶段,证据开示及所有其他诉讼程序自动暂停。如果诉讼请求的法律充分性被认可,案件将进入证据开示程序。
证据开示程序可能会对被告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占用管理层的宝贵时间。在证据开示程序中,法庭将要决定宣称的股东集体是否适宜于被证实,并且,根据具体情形,案件中的被告可能可以通过攻击原告证实其宣称的股东集体的提议而赢得案件。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之时,被告可以申请简易判决。否则,案件将进入庭审。
i美股:那么大约有多少案件会进入庭审呢?
奥睿:证券集体诉讼中的绝大多数要么在辩论阶段被驳回,要么在庭审之前得到和解。自从改革条例颁布之后,只有非常少的案件完整地经过庭审得到判决。我们所在美国辩护过的经历庭审得到判决的证券集体诉讼比任何其他律所都要多,并且我们的辩护都取得了胜利。如果有公司想要知道关于近年在美国进行到庭审程序的证券案件的额外信息,我们可以提供更多资料和信息。
i美股:一般投资者,如果不幸在持有股票期间,遭遇了诉讼事件,怎么了解到相关的信息?
奥睿:我们奥睿律师事务所主要代表公司;投资者遇到其所投资公司被起诉的情况,可与原告律师事务所联系。以下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对于想要加入一个既存诉讼的投资者,如果法庭核实了一个包含该等投资者的股东集体,他们将作为集体成员自动成为诉讼的一部分。如果他们想要发挥积极作用,通常要么申请成为首席原告(处于诉讼较早阶段时)或者申请作为案件的集体代表(处于诉讼较晚阶段时)。通常难以获得持有一个公司股票的股东名单,除了主要股东及第16条下需要在公司公开文件(如递交给证交会的发行招股书和登记表或年报、季报)中披露持股情况的知情人的名单;除非并且直到案件进行到证据开示程序,这个时候各原告可以试图从代表投资者按转让记名保存股票的财务经纪和银行处传唤得到股东名单。当然,根据某些州的公司法,公司股东可以获悉股东名册。
提起证券集体诉讼的律师会发布新闻公告该诉讼的提起。i美股、雅虎财经和其他商业网站将对这些新闻的报道作为他们关于具体公司的信息的一部分。
i美股:如果公司遭到了起诉或者做空,有什么好的方法应对?
奥睿:美国证券集体诉讼中的被告在如何采取回应该等诉讼或卖空者的“反击行动”时应当非常慎重。公司能做的最谨慎的事情就是有积极地针对诉讼为自己进行辩护。公司也可作出一些公开陈述以回应在媒体中出现的问题,但需要保证该等陈述是正确的且是谨慎地作出的,以确保未来责任风险的最小化。具体的公司选择的方式不同。但是,最根本的,是公司自身要“健康”。在这个基础上,如果遭到了起诉或者做空的公司已有股票回购计划,合理利用回购计划可能是避免股价遭受巨大震荡的办法之一。回购计划彰显了管理层的信心,而且公司通常可以在计划期内实行或者不实行该计划,对公司的灵活度比较大。此外,还有针对卖空者的“毒丸计划”。
i美股:那么投资者,如果投资者遭遇了身体“不健康”的公司,也参与了诉讼,他的权益能够多少保护?
奥睿:坦率而言,靠诉讼拿回自己的损失的可能性并不大,典型的个人投资者或小型投资者一般不能得到对他们损失的大额补偿。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真正走入法庭的情况很少。大多数案件按照求偿金额的小部分得到和解(如果没有首先被驳回的话),而和解下支付给原告律师的费用通常占20%到33%。其次,就算真正走入了法庭,或者其中牵涉到了刑事案件,整个诉讼赔偿的周期也会比较长,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太大。
(i美股 谢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