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三包权益“缩水”,谁之过?
(2008-08-04 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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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缩水责任it |
分类: 三包释义 |
毋庸置疑,“三包”是用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件利器,不过,有太多的用户因没有合理地利用这件利器,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缩水”,这一切,责任究竟在谁?
1年多前,高小姐购买了某品牌的手机,期间,因为同样的故障先后三次免费更换主板,而当第四次故障需要再换主板时,维修部以高小姐的手机过保为由,要求付费换主板。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手机就“大修”多次,高小姐对该机极度失望,强烈要求商家换机,但商家的态度也非常坚决:手机已过保,换机没可能!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十一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其实,高小姐可根据这条规定在她的手机第三次故障时就要求商家为其免费更换同型号的新机,但高小姐表示,自己因为不了解手机三包规定,再加上过于相信商家,认为如果符合换机条件,商家自然会通知她,结果错失了换机的机会。
和高小姐一样,李女士也吃过了这方面的亏。
李女士的手机在买后第三天便白屏,换屏后一个月,该机再次出现同样的故障,李女士要求商家退机,但商家表示,她的手机已过了7天的包退期,现在只能维修。
李女士很后悔当初没有主动要求商家退机,不过,让她更愤愤不平的是,明明已经达到了退机条件,商家却提都没有提一下,这未免太不诚信了。
不同的产品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政策,如,手机有手机三包,计算机有计算机三包,而家电则有家电方面的三包,面对种类繁多的产品,部分用户不了解相关的三包规定是不争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作为更了解三包规定的厂商,是否应该有主动告知用义的义务?
对此,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周明秘书长表示:如果符合三包规定退机条件的,用户可依据三包规定要求厂商退机,符合换机条件的,厂商也应该无条件给用户换机,不过前提条件是用户要自己提出来,如果用户自己不提,厂商因为利益关系,很可能不会主动提出了,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就可能会错过了退机或换机的机会。
主动告知用户的机器是否可退换,不仅“手机三包”中没有,就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中也没有,“法不禁止即许可”,可见,在这方面厂商并没有告知用户的义务。
既然厂商无义务告知用户,那么,用户而言,在产品保修时就应该多关注一下相关的三包规定,切莫像张女士等消费者一样,因为未主动提起,结果让自身的合法权益缩水。
1年多前,高小姐购买了某品牌的手机,期间,因为同样的故障先后三次免费更换主板,而当第四次故障需要再换主板时,维修部以高小姐的手机过保为由,要求付费换主板。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手机就“大修”多次,高小姐对该机极度失望,强烈要求商家换机,但商家的态度也非常坚决:手机已过保,换机没可能!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十一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其实,高小姐可根据这条规定在她的手机第三次故障时就要求商家为其免费更换同型号的新机,但高小姐表示,自己因为不了解手机三包规定,再加上过于相信商家,认为如果符合换机条件,商家自然会通知她,结果错失了换机的机会。
和高小姐一样,李女士也吃过了这方面的亏。
李女士的手机在买后第三天便白屏,换屏后一个月,该机再次出现同样的故障,李女士要求商家退机,但商家表示,她的手机已过了7天的包退期,现在只能维修。
李女士很后悔当初没有主动要求商家退机,不过,让她更愤愤不平的是,明明已经达到了退机条件,商家却提都没有提一下,这未免太不诚信了。
不同的产品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政策,如,手机有手机三包,计算机有计算机三包,而家电则有家电方面的三包,面对种类繁多的产品,部分用户不了解相关的三包规定是不争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作为更了解三包规定的厂商,是否应该有主动告知用义的义务?
对此,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周明秘书长表示:如果符合三包规定退机条件的,用户可依据三包规定要求厂商退机,符合换机条件的,厂商也应该无条件给用户换机,不过前提条件是用户要自己提出来,如果用户自己不提,厂商因为利益关系,很可能不会主动提出了,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就可能会错过了退机或换机的机会。
主动告知用户的机器是否可退换,不仅“手机三包”中没有,就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中也没有,“法不禁止即许可”,可见,在这方面厂商并没有告知用户的义务。
既然厂商无义务告知用户,那么,用户而言,在产品保修时就应该多关注一下相关的三包规定,切莫像张女士等消费者一样,因为未主动提起,结果让自身的合法权益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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