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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三包释义 |
“买手机送移动硬盘,买空调送名表,买电视送微波炉……”,这是近些年商家常用的促销方式,很多消费者正是冲着诱人的赠品,才在货比三家中偏向了有赠品的商品,然而,有不少消费者拿到赠品后没高兴几天,就乐不起来了,卞小姐就是其中的一位。
前不久,卞小姐打算购买一台手机,当得知购买长虹S818光能手机可赠送光能甲时,卞小姐心动了,因为商家宣称,有了光能甲等,手机可以永不断电。
然而,使用不到一个月,光能甲就再也冲不进电了。卞小姐随后翻阅了手机保修卡,看到上面有一条“自购买之日起充电器包换一年”的条款,卞小姐本能地以为找商家便可以换一个新的,然而,当她找到商家时,对方却表示光能甲属于赠品,不予更换,只能付费维修。
一个月还没有用到就坏了,这样的赠品质量实在是太差了,对于商家不予更换只能付费维修的做法,卞小姐甚为失望,她一气之下向315消费电子投诉网(www.315ts.net)投诉,要求商家履行“一年内包换”的保修承诺。
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协调下,商家最终给卞小姐更换了新的光能甲,卞小姐的投诉虽然妥善解决了,但是,有关赠品三包的话题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索。
赠品三包难,难在何方?
多数情况下,赠品与销售的产品并非同一个品牌,更非一个生产厂家,所以,很多厂家据此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开展赠品方面的售后服务,从笔者的工作经验来看,目前赠品三包难,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心有余而力不足”型
“买手机送MP4啦!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诱人的广告语不时地打动每一个正在选购手机的消费者,李小姐一直想买部MP4,当得知购买某品牌的手机时,可以赠送MP4一部,李小姐动心了。然而,还未听一个星期,她的那台赠品MP4就坏了,她找到MP4生产厂家的指定维修网点要求保修,但对方要求李小姐出示购机发票,否则拒保。由于是赠品,商家并没有为MP4单独提供购机发票。此时,李小姐只好找到该手机厂商,但手机厂商却很“委屈”——我们是做手机的,并不懂得MP4的维修,再说,想修也没那个设备和配件呀……
二、“未获利拒保”型
在赠品的处理上,除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类型外,还有一种是厂商间常用的观点,即赠品是企业的赠送行为,并没有从赠品上获利,所以可以不履行保修义务。
三、“未有三包规定”型
以笔者长年的工作经验来看,造成当前赠品三包服务难的最大障碍可能在赠品自身上。目前,很多企业选择赠品时,首选小家电或小玩具等,像咖啡炉、豆浆机以及儿童玩具等便是商家钟爱的产品,这些产品目前国家均未有相关的三包规定,所以出了问题往往无法可依,消费者只能吃哑吧亏。
四、“无售后保障体系”型
在业内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为了降低赠品的采购成本,大多数厂商都会尽量挑选成本较低的产品,有些对外宣称为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赠品,其实很可能是些不知名的小公司或者个体户的产品,而这些小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不仅品质没有保证,并且因为缺乏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三包”服务只能是奢望。
赠品,厂商应履行三包服务
尽管不同的厂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理由来回避赠品三包,但是,赠品应该享受“三包”是毋庸置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目前赠品三包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获得赠品时,一定要记得让销售商在产品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等,这样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的出处,消费者也可以据此要求商家对赠品进行维修或换货等处理;另外,如果赠品有多种选择,消费者最好是挑选已纳入国家“三包”范围内的商品,这类商品的售后服务相对更有保障。当然,如果有可能,消费者还可和商家协调,让商家将返利(即赠品)体现在产品售价上,即让商家降低一些产品的售价,放弃赠品。
前不久,卞小姐打算购买一台手机,当得知购买长虹S818光能手机可赠送光能甲时,卞小姐心动了,因为商家宣称,有了光能甲等,手机可以永不断电。
然而,使用不到一个月,光能甲就再也冲不进电了。卞小姐随后翻阅了手机保修卡,看到上面有一条“自购买之日起充电器包换一年”的条款,卞小姐本能地以为找商家便可以换一个新的,然而,当她找到商家时,对方却表示光能甲属于赠品,不予更换,只能付费维修。
一个月还没有用到就坏了,这样的赠品质量实在是太差了,对于商家不予更换只能付费维修的做法,卞小姐甚为失望,她一气之下向315消费电子投诉网(www.315ts.net)投诉,要求商家履行“一年内包换”的保修承诺。
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协调下,商家最终给卞小姐更换了新的光能甲,卞小姐的投诉虽然妥善解决了,但是,有关赠品三包的话题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索。
赠品三包难,难在何方?
多数情况下,赠品与销售的产品并非同一个品牌,更非一个生产厂家,所以,很多厂家据此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开展赠品方面的售后服务,从笔者的工作经验来看,目前赠品三包难,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
“买手机送MP4啦!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诱人的广告语不时地打动每一个正在选购手机的消费者,李小姐一直想买部MP4,当得知购买某品牌的手机时,可以赠送MP4一部,李小姐动心了。然而,还未听一个星期,她的那台赠品MP4就坏了,她找到MP4生产厂家的指定维修网点要求保修,但对方要求李小姐出示购机发票,否则拒保。由于是赠品,商家并没有为MP4单独提供购机发票。此时,李小姐只好找到该手机厂商,但手机厂商却很“委屈”——我们是做手机的,并不懂得MP4的维修,再说,想修也没那个设备和配件呀……
二、
在赠品的处理上,除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类型外,还有一种是厂商间常用的观点,即赠品是企业的赠送行为,并没有从赠品上获利,所以可以不履行保修义务。
三、
以笔者长年的工作经验来看,造成当前赠品三包服务难的最大障碍可能在赠品自身上。目前,很多企业选择赠品时,首选小家电或小玩具等,像咖啡炉、豆浆机以及儿童玩具等便是商家钟爱的产品,这些产品目前国家均未有相关的三包规定,所以出了问题往往无法可依,消费者只能吃哑吧亏。
四、
在业内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为了降低赠品的采购成本,大多数厂商都会尽量挑选成本较低的产品,有些对外宣称为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赠品,其实很可能是些不知名的小公司或者个体户的产品,而这些小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不仅品质没有保证,并且因为缺乏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三包”服务只能是奢望。
赠品,厂商应履行三包服务
尽管不同的厂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理由来回避赠品三包,但是,赠品应该享受“三包”是毋庸置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目前赠品三包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获得赠品时,一定要记得让销售商在产品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等,这样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的出处,消费者也可以据此要求商家对赠品进行维修或换货等处理;另外,如果赠品有多种选择,消费者最好是挑选已纳入国家“三包”范围内的商品,这类商品的售后服务相对更有保障。当然,如果有可能,消费者还可和商家协调,让商家将返利(即赠品)体现在产品售价上,即让商家降低一些产品的售价,放弃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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