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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说“著作权”-----------------柳若影

(2021-10-18 14:40:52)


为什么要出版此书?说起来有趣。放在网上的东西好好的,为何又要花钱印成书?这就不得不说“著作权”。你放在网上有“著作权”吗?谁来保护你的“著作权”?“著作权”?笔者开始也不了解,上网搜了一下,有点理解了。陕西大学生在线是官网,几年前开了“柳若影专栏”发了200多篇文章,“著作权”应是无疑问的。可他取消了这个专栏,于是,我的文章不翼而飞。问:“著作权?”答曰:不办了!!我的天哪!!我得拯救我的版权!!!

私人书信是否享有著作权?以钱钟书信件为例 





  典型案例  ; p1 s+ d7 D, v* N& U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笔名杨绛)、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百余封,这些信件由李国强保存。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还将在拍卖前举行研讨会和预展活动。同一时期,中贸圣佳公司网站登载了多篇介绍涉案拍卖活动、鉴定活动和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媒体报道文章,部分文章以附图形式展示了书信手稿全貌。杨季康立即表示明确反对,要求中贸圣佳公司立即停止公开书信及内容,但被中贸圣佳公司拒绝。此后杨季康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北京二中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了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后宣布停拍。此后,杨季康诉至北京二中院称,虽然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请求判令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后北京二中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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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私人书信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Y' r* G& h0 s: U8 n# d. {" u
  陈灿:私人书信是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私人书信的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上述案例中,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及时制止,避免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记者:结合上述案例,请简要谈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的意义?
  陈灿:上述案件中,受诉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季康(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而是依法本应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受诉法院依照这一规定,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 y- r) z, ^7 ?0 `4 ?- }

       陈灿    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中国,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版权自动产生,还需要那个权威人来认定吗?
“著作权”?在我国学界认识是不清的,特别是网络时代,有许多网站,对此认识清了吗?我无意中浏览“陕西大学生在线大事记”中有这样的记载:2009年6月5日,陕西大学生在线网站散文专栏作家宁生录就“网络散文和网络文化的关系”问题做论坛,阐释了散文和网络散文的概念,为“中国心,校园情”网络散文大赛做铺垫。
专栏作家的专栏不翼而飞,到哪儿寻找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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