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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的“十答十问”

(2022-05-16 09:28:42)
标签: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疫情

隔离

薪酬

分类: 人事、劳动争议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的“十答十问”

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区人社局重点梳理了相关涉疫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供市民朋友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实务参考。

1、问: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上班的,企业要支付工资吗?

答: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此期间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共克时艰理念,区分不同情况,广泛开展协商,尽可能协商解决。抗疫特殊时期,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就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广泛开展协商,做到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向而行。

2、问: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企业怎么支付工资?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3、问: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医疗期从何时起算?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4、问:劳动者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该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需停工继续治疗的,在医疗期内的按医疗期规定处理。

5、问: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能否通过民主协商等形式与职工协商处理薪酬、工时等问题?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疫情特殊期间,岗位宝贵,鼓励和支持企业和职工在合法合理、利益兼顾、灵活实效的框架中,通过协商来存异求同,少裁员,不裁员,共渡难关。

6、问: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出勤工作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安排休年休假或调休?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理。抗疫期间,呼吁企业、员工相互理解、体谅,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7、问:疫情期间公司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怎么支付工资?

答: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8、问:劳动者未被疫情管控无法出勤,能否以存在疫情风险为由拒绝上班?

答:未被疫情管控的劳动者,有正常出勤工作以及遵守企业工作纪律的义务。若认为存在疫情风险,可以申请年休假或者调休。在年休假与调休使用完毕的情况下,仍应当正常出勤。作为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经劝导无效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若达到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9、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经协商一致采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视为有效。

10、问:疫情期间,企业间共享用工如何看待?

答: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由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员工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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