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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控制

(2022-04-24 09:42:13)
标签:

合同

签订

履行

证据

法律风险控制

分类: 公司发展与管理

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控制

    1、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合同相对人为公司的,应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司内设机构或项目部牵头的合同也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合同时如对方企业有签约代表,应要求出席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审查齐授权委托书名称、授权时间、权限等事项是否明确,以防出现物权代理、越权代理等情况。同样,公司对接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交易对方,避免出现相关人员越权代理而导致公司需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

2、资质审查及报批

在签订合同前,公司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了解对方公司基本工商信息及诉讼信息,了解相对方实缴出资情况、经营状况、经营方位;部分行业需要具备专门的从业资质,从业资质有瑕疵的可能导致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导致权利受限;部分特殊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及解除需注意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抑或存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的,受损害方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4、合同无效情形

虚假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5、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因对合同关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受对方欺诈或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道后者应当知道、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以及在处于围困状态、明显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时被对方利用此等情形而签订的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前述情况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其中,重大误解情形的撤销权应在90日内行使,胁迫情形的撤销权应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其他情形的撤销权在一年内行使。

6、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引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一方当事人需返还贵方财产、补偿地方、赔偿对方损失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审慎订立合同。

7、基本的合同条款

订立合同时,应使合同表述清楚、明确,对潜在争议点进行详细说明与约定,避免产生歧义。常见合同正义点包括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和用途、验收机构及标准、异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管辖、送达地址、合同签订地等。合同签订的前提(如一方的优惠承诺等)固定在合同书中,否则难以主张对方违约。

8、合同违约条款的拟定

违约条款需符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复利、罚息的总和,以及其他合同主张的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的,利息不能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支持。在违约条款中还应明确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通常以实际损失的30%为参考依据),则有可能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被裁判机构予以调低,建议明确约定损失项目及具体计算方法。

9、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

一方为己方重复使用的便利而预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即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提请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予以充分说明。否则,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应保证格式条款表意清楚、明确,否则发生歧义时将会被按照利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

10、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拟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等。合同订立时应明确记载签约地点或履行地点。有利的法院管辖可节约一定的交通及时间成本。为节约通知和诉讼送达成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条款,将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作为约定的送达地址,并明确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约定了送达地址的合同,如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该地址邮寄文件被退回的,视为邮件在退回之日即已送达。

11、诉讼时效

若发生违约或者侵权,通常应在三年诉讼时效(法律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内行使权利。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对债务进行了催收,则诉讼时效中断,可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因此,注意保存函件、电文凭证等能够证明对债务进行了催收的证据。

12、合同履行的证据

注意固定证据,保留原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议保存所有环节的证据,固定、保留相关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往来函件、邮件、传真等资料以及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的证据,以免发生纷争。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终止、变更、解除等,如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否则风险难以预料。合同签订后,如进行合同修改,须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公章(个人手印)。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改变原合同约定,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如果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修改或者没有再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则视为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13、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14、交易凭证填写规范

对于支票、发票等凭证,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填写凭证的记载内容,避免因记载内容不规范而导致相关凭证出现效力瑕疵。对于收条、对账单等凭证,应准确、完整地记载名称、具体金额等交易信息,避免出现内容不明确、有歧义或前后矛盾等情形。

    15、妥善保存交易证据

妥善保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原件,包括合同、授权委托书、货物清单、签收单、验收单、汇款凭证,对账单、发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以保证发生诉讼纠纷时能够提供充足证据维护权益。

    16、合同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负有善意受领、配合对方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还负有减损义务,即对方违约后,己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17、合同的解除

合同中,可以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一般应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通知载明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自载明的条件成就时解除。对方对解除通知的效力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前进行,或者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否则依照约定或者法定条件享有的解除权消灭。

    18、债权转让、债务转移

债权转让发生效力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转移的效力。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规定。

19、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接受货物交付后,应当按约定或者通常的习惯及时检验货物,若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可能丧失索赔权利。

20、双方存在长期供货关系的继续性买卖合同

在合同订立时,一帮应当明确约定指定联系人、验收人、结算方法等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由指定人员签收、检验货物,出卖人应当妥善保管签收材料。双方应当定期对账并签字盖章。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信方式对账的,应保留证明通信对方的身份信息。对于电子凭据,在诉讼准备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为宜。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签约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方能合法有效。无论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订约的,如当事人采取串标、围标等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方式订立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发包,相关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2、承揽合同与加工合同

在订立承揽合同时,一般应当明确约定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以及检验标准、验收程序。有特殊加工要求的加工合同,需要附带双方约定的加工图纸、具体数据指标等要求的,应作为合同主文件附件一并订立,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定作人在合同履行中途变更定做要求的,对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定作人负担。定作人可以在承揽工作完成前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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