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交易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2-04-08 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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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发展与管理 |
涉外、涉港澳台交易的法律风险防范
1、关注《国家风险分析报告》
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建议民营企业认真分析研究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新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
2、对外商主体身份的审查
与外商签署合同时,若对外商的主体身份审查不明,容易导致风险。建议企业要求外商提供公司注册登记有效证明文件,必要时通过中介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查询证实。
3、对外商实际控制人的等的担保
如果与企业产生合同关系的外商在境内具有实际控制人的,建议企业要求其境内实际控制人或与外商企业相关的境内机构提供担保或作为共同的合同主体,保障外商的履约能力,降低风险。
4、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中国的仲裁机构
选择企业与外商(或港澳台商)签订合同时约定适用中国大陆(或内地)法律。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者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约定由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进行裁决。
5、与外商约定适用商事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
同时避免仲裁条款中出现可以同时选择就双方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形,以免导致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企业应积极应对已经发生的海外诉讼和仲裁,积极与争议方沟通协调,必要时请求驻地使领馆的支持和帮助。
6、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
在选择进出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建议一般选用信用证(L/C)方式,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A)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发生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发生。
7、了解、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完整总结并解释了国际贸易中与交付、价格、费用等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对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具有较强规范和指引作用,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被交易各方一致遵守。了解、掌握和使用贸易术语,企业在使用时要注意版本。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进口货物选用FCA或FOB,出口货物选用CIF或CIP。
8、防范“D/P-记名提单-D/A”诈骗
无论是D/P(付款交单)或是D/A(承兑交单),均是托收的方式。其中的D/A对卖方风险最大。对于买方,则是期望从D/P变成D/A,对其资金的周转比较有利,同时也掌握了在付款环节的主动权,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决定是否付款,何时付款。在D/A方式中,买方可能会通过FOB合同和记名提单来实施诈骗,如果采用FOB合同成交,买方由可能以负责运输等事宜为由将提单转为记名提单,并利用记名提单的性质即可不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如果卖方忽略了记名提单与通常使用的指示题干的差异,就会受制于人,蒙受巨大损失。
9、采取合理方式防范货物毁损灭失
企业进行国际贸易中,宜采取合适的运输方式、合理包装、安全装卸,防范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企业采取凭银行保函交货、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来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
10、适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面对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对方当事人处境逃避债务的情形,建议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处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企业可以在起诉后项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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